立即責令停產停業_責令停產停業屬于哪種處罰類型?
特邀律師
詢問責令停止的理由,整改之后申請恢復。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在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把被指摘出來需要整改的地方,按照消防部門的處理意見實施整改完畢后,到消防部門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與罰款是同時進行的?! 柏熈钔V惯`法行為”屬于“責令改正”的范疇?! 柏熈罡恼辈⒎切姓幜P的一種,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是行政處罰的一個程序而不屬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在學理的分類上當屬于“行政命令”之一種。理由:一、《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ㄋ模┴熈钔.a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故上述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處罰,屬于行政處理行為。 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之間的聯系主要在于它們通常是同時進行的。行政機關發現行政相對人違法,既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也可以同時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因為若只給予行政處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則不足以恢復秩序;若只是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則不足以懲戒違法。
責令停業整頓,合理的期限是3至6個月。 停產停業是重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才能實施。一般來說停產停業整頓不能超過3個月,如果企業隱患沒有整改完畢可以提前提出申請延期,但是延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如果超過6個月隱患還沒有整改完成,相關部門則應該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該企業進行關閉。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停產停業整頓應當從兩個來講:一是現場強制措施的停產停業整頓,二是作為行政處罰的停產停業整頓。
作為現場強制措施,對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確實存在隱患,需要立即予以停產停業整頓時,檢查人員有權在現場作出強制措施,要求企業立即予以停產停業整頓。這種停產停業整頓在時間上應當是短期的,可以較快地整改完畢,同時也是局部的,常常可以不影響企業的全部生產過程和正常生產。
具體依據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現場處理措施:
(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作為行政處罰,則是一項重大行政處罰,應當經過安監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和研究,就其隱患應當是重大的事故隱患,不采取停產停業整改的方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事故隱患。這種停產停業整頓,應當是全面性、較長時期的、甚至是需要經過技術改造都能解決的問題。
對現場強制措施的停產停業整頓,現場檢查人員應當有權作出處理,但是也應當慎重,應當由在場的檢查人員全部同意,現場負責人作出判斷,必要時應當向單位負責人口頭匯報后實施。對實施行政處罰的停產停業整頓,應當依據國家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經過集體研究討論,再作出決定。
前一種情形,實際操作比較方便,也不會直接影響企業的整體運行,可以經常性使用;后一種情形,實際操作比較困難,對企業生產甚至整個經濟運行都可能產生很大的影響,因此,應當慎用,最好不用。
1、整改: 整頓并改革
2、整頓(將要的東西擺放成有秩序的樣子 ):在現場每一項物品嘩必須放置在正確的地方,在需要的時候隨即可取用
3、整治 :整頓治理 。
責令停產停業與停業整頓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了“責令停產停業”這一處罰種類?!吨腥A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則規定,出現法定情形時,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
1、法律性質不同。
責令停產停業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文列舉的法定處罰種類之一,在法律性質上屬于行政處罰。責令停業整頓的法律性質究竟屬于行政處罰還是行政措施,長期以來存在較大爭議。2014年9月,國家煙草專賣局在《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關于行政處罰權力有關事項的批復》中對此進行了明確,將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賦予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一項行政管理措施。
2、適用范圍不同。
從時限上講,責令停產停業與責令停業整頓雖然同屬在一定期限內中止行政許可的效力,但在適用范圍上卻有著較大區別。責令停產停業適用于被許可人全部被許可生產經營活動的暫時性中止,而責令停業整頓僅適用于煙草專賣業務一項,并不涉及其他被許可事項。因此,就適用范圍來說,責令停業整頓要比責令停產停業的適用范圍窄。
3、法律后果不同。
從法律后果上看,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決定具有終局性。被許可人在責令停產停業期限屆滿后,自動恢復行政許可資格,不需再重新申請相關行政許可。但與責令停產停業不同的是,責令停業整頓的處理決定不具有終局性效力,即被許可人在停業整頓期滿后并非必然自動恢復行政許可資格。按照現行煙草專賣法律規定,被許可人在停業整頓期間應當積極進行整改,消除引起停業整頓的法律事由和因素,整頓期滿后,發證機關視其整改情況決定恢復其營業或者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因此,從法律后果上講,責令停業整頓的法律后果具有不確定性。
不屬于,責令停止開采是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要求未取得合法開采手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停止正在進行的開采行為,其目的在于阻止違法開采行為的繼續,并未對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造成損害。責令停產停業是工商、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質量監督、環保等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采取的一種懲戒性制裁由此可見,責令停止開采與責令停產停業在處罰主體、適用法律、被處罰對象、處罰目的、處罰力度等方面都有著明顯的不同.
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指行政處罰主體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法人、非企業經濟實體或個體經營戶,依法在一定期限內剝奪其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這在性質上屬于行為罰,或稱為能力罰。責令停產停業主要是用于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其直接后果就是停止其生產經營活動,剝奪其經營利益。所以一般是較嚴重的違法行為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