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權是形成權嗎_撤銷權是形成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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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權是人身性形成權 形成權以內容為劃分標準,可分為財產性形成權與人身性形成權。財產性形成權又可分為債權性形成權與物權性形成權兩種,債權性形成權是指形成權行使的效果,只變動債權關系者,如合同解除權;物權性形成權是指形成權行使的效果,只是變動物權關系者,如共有物的分割請求權。身份性形成權,主要表現在親屬法上,其行使的效果是導致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發生變動,如離婚權、非婚生子女認領權、收養終止權等等。 離婚權的實質是形成訴權 形成權以行使的方式為標準,可劃分為單純形成權與形成訴權。形成權的行使雖然只需依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但是有些形成權直接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便能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而有些形成權不能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需要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出請求,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形成判決(裁決)方可。前者稱之為單純形成權,如合同解除權、抵銷權等;后者則稱之為形成訴權,如暴利行為的減輕給付、詐害行為的撤銷、撤銷婚姻、否認子女之訴等。[7]但此種劃分也不是絕對的,行使單純形成權,如果相對人提出異議時,權利人只有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訴,此時便轉化為形成訴權。 一般意義上形成權的行使通常無須借助于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此類形成訴權須通過訴訟進行,一方面是因為這些形成訴權的行使對相對人的利益影響巨大,須由法院居中裁決,方能保證其結果的公平;另一方面是為了使形成權的行使得到控制,避免在形成行為是否有效問題上出現不確定性,特別是在行使形成權必須具備特定理由的情況下,就會出現這種不確定性,而通過具有既判力的判決,形成行為才能發生效力,這種不確定性就可以避免了。德國著名民法學家梅迪庫斯稱,這種形成訴權在德國主要出現在親屬法和公司法領域,因為在這兩個領域的上述不確定性尤其令人無法忍受。離婚權由于指向的婚姻法律關系是影響甚大的,法律規定必須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訴才能實現。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可以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包括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又可以分為債權性請求權和物權性請求權。形成權指權利人通過其單方的行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形成權的主要作用是使權利人可以依其單方意思表示(構成單方法律行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 基于意思自治原則,本來一種法律關系的變動需要該關系所涉及之各方當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發生,但是若一方當事人享有形成權,那么僅憑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該種法律關系就會發生變動。民法上的形成權主要包括撤銷權、追認權、抵消權、解除權。而催告權本身不是形成權。抗辯權是指否認請求權、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雖然債權人可以依據請求權,要求債務人提供某項給付。但是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給付,債權人通常就必須通過國家機關的強制執行才能實現其權利。與請求權相反,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許權利主體對某項法律關系采取單方面的行動。在義務人不履行某項請求權的情況下,必須以強制力來迫使其履行。而在這里則是另外一種情況。權利主體采取行動不需要另外一個人的參與。這種權利便是形成權。 形成權具有下述特點 : ① 形成權的行使表現為單方行為; ② 單方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對方即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銷); ③ 效力的產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共同的行為。 ④ 形成權不能與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 ⑤ 形成權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間((合同法》 第95 條)。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抗辯權的作用在于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 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 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一定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其實,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保證人享有的屬于主債務的抗辯權,另一類是專屬于保證人的抗辯權即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抗辯和抗辯權,是民法上極為重要的概念。但是對這兩個相關的概念的不同含義及其類型,學界的認識較為模糊。例如,在我國學者中,大多認為廣義的抗辯權包括了抗辯的概念,即廣義上的抗辯權包括狹義的抗辯權和訴訟上的抗辯。這是認識不符合抗辯權概念的歷史發展的,顛倒了這二個概念之間的種屬關系。 抗辯權包含在抗辯之中。抗辯權乃專指對抗他人請求權行使的權利。抗辯權具有永久性、無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單獨讓與性、無相對義務觀念性等四個特征。抗辯和抗辯權之間、抗辯和反訴及否認和反駁之間,都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我國有學者認為,抗辯可分為三類:其一,權利障礙的抗辯,即主張原告之請求權,基于特定的事由而自始不發生。例如法律行為的當事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未得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內容違反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無權代理未得本人追認;合同不成立和自始客觀給付不能。其二,權利毀滅(或消滅)的抗辯,即主張原告的請求權雖一度發生,但其后因特定事由已歸于消滅。例如,已清償及代物清償;免除;混同;給付不能;提存。有人認為,抵銷和撤銷權的行使也屬于權利毀滅的抗辯。對此,我們將在后文中進行分析。其三,抗辯權,即被告對于原告之請求,有拒絕給付之權利。 抗辯權又可分為永久抗辯權(永久有效)和延期抗辯權 (暫時有效)。延期抗辯權有不安/同時履行/先履行抗辯權,債務已罹于訴訟時效之抗辯為永久抗辯權。
1、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
請求權的權利人不能對權利客體直接支配,必須通過義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實現其權利。2、支配權,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其標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3、形成權,是權利人依自己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4、抗辯權,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的權利。您好!歡迎關注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撤銷權屬于形成權。形成權是指依當事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行使撤銷權、得為撤銷的情形大體有以下幾種:債權人的撤銷權、可撤銷的合同中的撤銷權、撤銷邀約、無權處分及無權代理中交易相對人的撤銷權。
形成權是指當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又有人稱之為能為權、變動權等。形成權的主要特征在于:權利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使形成權,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終止。形成權按其作用有三種:有能使法律關系發生的形成權,如本人對無權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承認權;有能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的形成權,如選擇之債的選擇權;有能使法律關系終止的形成權,如撤銷權、抵銷權。——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論》(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130-131頁
形成權是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其獨特性在于只要有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權利發生法律效力。撤銷權、解除權、追認權、抵銷權等都屬于形成權而請求權是特定人得請求特定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人對權利客體不能直接支配,其權利的實現有賴于義務人的協助,沒有排他效力。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雖為支配權,但在受侵害時,需以請求權作為救濟,故請求權在民事權利中的地位很重要如果你要有個直觀的感覺,很簡單的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當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單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