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幾條規定特殊主體的保護_監督憲法權威的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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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特殊主體的處罰是指具有某種特定身份、對其犯罪主體資格有重要影響的犯罪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制定憲法的主體是人民,監
關于特殊主體的處罰是指具有某種特定身份、對其犯罪主體資格有重要影響的犯罪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制定憲法的主體是人民,監督實施機關是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
【法律依據】
《憲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該提問沒有給出具體選項,并且還要求“根據《憲法》規定”,而且是決定”進入緊急狀態“,又是省級所轄城市,那么,有權決定該省轄市進入緊急狀態的主體只能是國務院。 《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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