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老公放棄老婆能反對嗎_未經配偶同意可否放棄遺產繼承權呢?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從法律層次來說你問題的意思已說到了:在父母之下兒女男女平等,贍養有份,財產繼承有份,這毫無疑問是公平的。
那么為啥你父親和哥又要你放棄父母的老房子呢?我不知道你是農村還是城市,城市和農村房產宅基地是有區別的。
不知你父母老房能值多少錢,啥結構,便不便于管理,我只是側重站在農村的角度發表個人看法。
我想從三方面來說。
一、你父親和哥要你婚后放棄父母老房子的用意。
自然,你未婚父母也不會要你放棄父母老房子。
婚后要你放棄父母老房子,意思也就是你結婚后,不方便贍養父母,父母就由哥哥贍養,他們自然商量過,再提岀來和你商量。
這不得不說你父親和你哥還是有法律意識,想征得你同意,聽聽你的意見,但他們按照的還是農村傳統做法,即:女兒岀嫁結婚,父母的贍養也就歸兒子承擔,父母的房子以后也就歸兒子繼承使用,岀嫁女子也就是逢年過節有時間賣東西回娘家陪陪看看父母,老百年后也不參予房子的繼承分配。
二、農村父母老房子。
在農村父母老房子是養老用的,一般不給兒子分家分配,既使是分給誰了也是老百年之后才交付。
過去農村人多房子窄擠,土木結構的老房子是人一輩子最值錢的養老財物了。居住生活棲息,誰都離不了。現在農村情況變化了,隨移居搬遷和人口減少,農村空閑房子到處都是,值不了幾個錢。
再說是你的房子,不住你還要去維護,女子結婚給你也背不走,不維護三五年就垮蹋了,不值一爭。
為了騰出占用土地,國家給50元一平米補償拆除,幾間老房子也就幾千塊錢,土地也就歸集體管理了,雖仍歸你耕種使用,但人不在這無人管理宅基地也發揮不岀啥價值來,親兄妹,女兒沒必要與哥兄一爭。
當然城市樓房就值錢了,征用拆遷一動幾十萬,這大數目我想你父親不糊涂,處理時應以考慮過大體上公平。
三、法律和民約。
法律的主旨是公平公正,是人人都要遵守的道德底線,但法律也不是萬能的,有些家庭問題還靠協商解決。
法律許可一些在法律前題下,不違背法律的民約存在,如弟兄分家,兒女養老,這都可自一塊商量,以民約的形式穩定下來。
法律公平公正,但具體細化到每個家庭沒有絕對的公平,如在贍養父母問題上籠統的以贍養兒女均攤,財產均份繼承未必完全行的通。
這有的兒女在外安家,不在父母身邊難以盡孝,有的和父母一起生活贍養父母,這帳怎么去細分?清官難斷家務事,可能包文拯再世也很難分清。這就只有兒女在一起相互協商承讓商定解決。
本人這老一代就有凣家,大兒子早年在外縣工作安家,不便贍養父母,父母就跟小兒一塊生活,老了就由小兒子贍養,大兒子隔兩年回來看一下,給父母賣些東西,回來弟弟把哥當客樣,從不要求哥哥贍養父母,父母離世弟兄共同安葬,哥哥也從未提過要分啥財產。
弟兄感情很好,子女都還常來往,這比啥都強。
三、后話。
說了這么多,現在又言歸正題。
你父親和你哥讓你放棄那父母的老房子,想必定有考慮,你要相信你父親他定心里有數。
要是老房子對你很重要,你可向哥嫂和父母說明自己意見,一起商量,你父親和你哥也不會強迫于你,你千萬不要因父母的老房子而與哥哥兄妹相爭,讓父母為難而都傷了和氣。
謝謝邀請回答 如果書面放棄繼承權 是無權繼承的
多謝邀請!這種情況不屬于法律層面的范疇,因為房子是你公婆的,與你沒關系。你老公和她姐姐是他們財產的第一繼承人,他們怎么處理你基本無權插手。
因為你老公有份,應該和你說這件事,你們是夫妻嘛,遇事就該知會一下,聽聽彼此的意見,是最起碼的尊重。他瞞著你還公正放棄,這種事擱誰頭上都難受,他這么做的原因也只有他自己知道。你怨恨也沒用,正所謂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實在憋屈么問個究竟吧,也表達下你的不滿,讓他知道你是他老婆,你有一定的權利(知情權)。他們這么做傷到了你,無視了你的權利,順便理理現在和將來各自的責任,讓你老公姐姐明白她肩上也是有責任的,讓婆婆知道媳婦雖不是親生,也與老公一起承擔著義務,也是這個家的一員。舒坦起來,開心每一天
誰說帶刺就不美
近年來,隨著社會加速老齡化,遺產繼承糾紛日益凸顯,電視調解或對簿公堂的情況比比皆是,原本和睦的家庭弄得雞飛狗跳,不可開交!當然也溫馨的一面,有些親戚愿意放棄繼承,成全自己的兄弟姐妹,但往往這種情形又會遭到配偶的無端阻攔,進而影響婚姻。那么婚內一方放棄繼承權,必須要配偶同意嗎?如果配偶不同意怎么辦?下面來看看律師怎么說!
【事件】
2016年3月,孫莉(化名)的母親趙葉芬(化名)老人因病去世,留下老家的房產一套及存款若干。孫莉的父親早年去世,母親一人含辛茹苦把孫莉和哥哥孫銘兩人撫養長大。
隨后,孫莉考學到北京,并在北京成家立業。而哥哥孫銘一直在家鄉與母親共同生活,并將母親照顧得無微不至。考慮到多年來哥哥對母親和家庭的無私付出,孫莉決定將母親的全部遺產,包括房產和存款等全部留給哥哥,自己分文不要。
對于這個決定,孫莉的愛人汪強(化名)卻不同意了。汪強覺得,同是岳母的兒女,孫莉也有權繼承岳母的遺產,是否放棄繼承應聽取他的意見才作數,孫莉單獨決定放棄繼承的做法有侵權嫌疑。為此,夫妻二人產生了矛盾,并來咨詢律師意見。
【分析】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放棄自己的繼承權,是否需要配偶的同意。小編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緊密相聯,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也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權利。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繼承人有權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放棄對本人遺產的繼承權。
因繼承權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關系所享有的權利,那么作為特定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只是對自己權利單方處分,與包括配偶在內的其他任何人均無關,因此配偶無權干涉。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目前的法律并未賦予繼承人的配偶繼承對方父母遺產的權利,所以繼承人單方放棄繼承權并不存在侵犯其配偶權利的情況,也就無需經過其配偶的同意。
因此,本案中孫莉放棄繼承權的決定無需經過丈夫汪強同意,也不存在侵犯汪強權利的情況,完全合法且合理。
從表面來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夫妻一方放棄繼承必然導致另一方無法取得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的財產權益。
但是,繼承是一種身份屬性的法律關系,與一般的財產法律關系不同。繼承與婚姻對比,繼承屬于特殊關系,應當適用《繼承法》的規定。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獨有的權利,該行為屬于夫妻一方依法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無需征得配偶同意。
當然,個人還認為,若是配偶一方無力履行對子女、配偶的法定義務,包括撫養或教育等義務,而獲得繼承是有可能履行家庭義務,所以這種情況下,放棄繼承客觀損害了家庭權益,是否有效值得探討。
1、如果一方擁有繼承權,另一方沒有繼承權,那么有繼承權的一方可以不經過配偶的同意,自行放棄,這是沒有法律責任的。
2、選擇繼承與否是公民的自由,并不需要經過配偶的同意。
3、如果沒有繼承權的一方,代替有繼承權的一方放棄繼承,一般認為是無效的,繼承權屬于一項與人身權利有關的財產權利,應當由有繼承權的人進行行使。
4、另外,雖然放棄繼承會造成夫妻共同財產的消極減少,但是另一方也不能以此否認放棄繼承權的效力,這也是與公民的正常認知相匹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