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應當選擇有利于_國家安全法關于國家安全保障有哪些?
特邀律師
2020年4月15日,國家安全日,設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意義深遠。
首先,有利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首次明確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這是新時期中國共-產(chǎn)-黨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方針政策。國家安全法規(guī)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jīng)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公眾廣泛參與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將獲得弘揚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良好效果。
其次,有利于提高政府和社會公眾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意識。國家安全法以“總體國家安全觀”作為指導思想,規(guī)定了一系列不同于傳統(tǒng)國家安全觀的國家安全制度,將國家安全的內涵擴展到政治、經(jīng)濟、文化和社會各領域,突出強調了維護國家安全不僅僅是專門機關的任務,而是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義務和職責。通過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一系列活動,可以讓政府和社會公眾有效地了解國家安全法提出的各項要求,從而強化責任意識,提高大家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最后,有利于增強國家安全法普法宣傳的效果。國家安全法設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是為了集中地向社會公眾傳播國家安全方面的知識,便于在短時間內起到良好的宣傳效果,讓更多的社會公眾接觸和了解到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識,特別是懂得如何依法履行自身的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職責和義務。關于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國家安全法第77條明確規(guī)定了以下幾個方面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guī)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
全活動的證據(jù);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xié)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xié)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此外,該條還明確規(guī)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xié)助。
國家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國家安全法治保障、經(jīng)費和裝備保障、戰(zhàn)略物資儲備、科技保障、專門人才和特殊人才保障、專門工作手段保障、宣傳教育保障等。 根據(jù)《國家安全法》第五章國家安全保障規(guī)定,國家安全保障措施具體包括:國家安全法治保障、經(jīng)費和裝備保障、戰(zhàn)略物資儲備、科技保障、專門人才和特殊人才保障、專門工作手段保障、宣傳教育保障等。 第66條規(guī)定,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機關采取處置國家安全危機管控的措施,應當與國家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83條規(guī)定,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并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所有這些都體現(xiàn)了以人民安全為宗旨這一重要立法原則。
立法主體屬于同一等級,不構成上位法。
可以理解為反間諜法屬于特殊法,優(yōu)于屬于普通法的國家安全法這是國家履行保障人民民主維護國家長治久安職能的體現(xiàn)。
這是由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職能決定的。有利于維護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