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應當充分運用什么手段_國家安全保障體系硬手段是什么?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第九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第十條)。擴展資料國家安全工作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就是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的工作。根據1993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主管國家安全工作的機關是國家安全機關。該法規定:“國家對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在國家安全保障中,安全保障硬手段和措施,網絡攻防,政治鎮壓,情報保衛。
《國家安全法》總共規定了8條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第十七條 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當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公民和有關組織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 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秘密。 第二十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 第二十二條 任何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負責處理。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和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法》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強調全面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加強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頒布施行新的《國家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