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 刑法規定_高空拋物處罰標準?
特邀律師
高空拋物入刑法:高空拋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入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高空拋物最嚴重是可判處死刑。
該解釋的出臺直指我國群眾生活中日益凸顯的高空拋物帶來的法律問題,代表著我國法治的一大進步。我自己經常在小區的大門口、樓層的電梯口看到警示高空拋物的LED牌,上面寫著“一個雞蛋雖無奇,但它如果從15樓垂直落下砸到正好路過的行人,就會直接致人死亡!”觸目驚心啊,好在本解釋的及時出臺給我們界定好了高空拋物行為的法律責任,足以警告那些潛在的拋物者,莫行其事,踏入犯罪泥潭,讓全體社會成員一起維護大眾的人身財產安全。
解釋分析:
首先明確,一旦是拋物,那就是故意所為,按照行為危害程度及結果,會涉及到故意犯罪。因為高空拋物之時,行為人至少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威脅到樓下經過行人的人身安全,這是一個正常人應當預測到的范圍,加上拋物具有的身體行為的主動性,足以證明行為人對于有可能會出現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反過來墜物,自然就是過失所為,按照行為危害程度及結果,會涉及到相應的過失犯罪。其原因在與行為人對于自己所管理之物的監管不到位。
本解釋可以總結為以下四點:
1、故意高空拋物,尚未造成行人傷亡等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2、故意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直接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或者故意殺人罪(這種情況下已滿14歲的未成年人也可構成)
3、過失使物墜落造成人員傷亡后果的,定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犯罪只有發生了危害結果才處罰)
4、在生產作業中過失墜物致人傷亡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本罪為過失犯罪)
尚存在的問題
前述解釋是在查明了高空拋物和墜物的責任人下才可以適用的刑法解釋。實際上,往往確認高空拋物的責任人有難度,尤其是那些高層的住宅小區,對于這一點,民法領域的《侵權責任法》有規定,但仍不完善,可以總結為如下;
雖無法查明是某棟樓那一棟住戶拋的物,但根據傷者傷勢至少可以確定是哪一層以上的住戶所拋,那么這一層住戶及其以上的所有靠窗住戶都要對傷者承擔責任,具體表現為平均賠償。
另外,因為事實不明,所以這樣的情況,往往不能對這些可能的責任人進行刑事處罰。期待以后立法的逐漸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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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天而降的“驚喜”從來就沒有過,倒是常見從天而降的“驚悸”、“驚魂”或“索命”。你真以為可以“天上掉餡餅”?
對“故意高空拋物”“將按故意殺人罪論處”會無條件全力擁護、支持。現在每每看到酒駕、違章、霸座、高鐵上抽煙、車輛行人闖紅燈等等不法或缺德行徑被制止時,當事者竟然大多豬血沸騰主動“大戰警察”或執法人員的視頻,就覺得現在活膩了的東西似乎真不少,就覺得古人所謂“衣食足而知禮節,倉廩實而知榮辱”實在是一廂情愿的蠢話,距離中國目前的現實“太遙遠”。
“豐衣足食”永遠不能保證人類個體的質量直接提高,反而還可能極速促使其下滑。一個正常的人至少會為其所有行為在法律層面負全責;一個連垃圾都不能、不愿主動送入垃圾箱的人,竟敢狗膽包天不顧后果“從天而降”拋扔的“人”,不受法律嚴厲懲罰,那就真的沒有“天理”了。
高空墜物或拋物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高空拋物涉嫌刑事犯罪,一般會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言傳身教,溝通教育最重要,讓小孩知道高空拋物的危害,要告訴他,如果瓶子落在別人頭上,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給孩子找找網上意外事故的視頻圖片,再給他講講醫藥費人身賠償賣了他都付不起,想必絕大多數孩子都能明白了。
一、高空拋物如何治安處罰
高空拋物治安處罰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對高空拋物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根據情節而定,情節較輕的按照治安管理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高空拋物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有些人住在樓上,把垃圾一類的東西往樓下扔破壞衛生,其次如果扔下來的東西重量或體積較大,砸在過往行人或車輛身上,都會造成嚴重的傷害。近年來出現了好多高空拋物或者高空墜物事件的發生,有好幾起因為過路行人被高空拋物砸中,當場死亡,這種危害不亞于持刀故意殺人,而且對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把物品從高空拋下,誰路過砸中誰,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非常及時,應該嚴厲打擊這種違法行為,防范和減少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