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戶汽車轉讓合同協議_汽車不過戶轉讓協議?
特邀律師
怎么說呢,這種做法是車商控制成本的一種做法,也是一種主流做法,不過戶是為了省費用,給你簽訂合同,然后留你證件的復印件。你有兩種選擇,一,要求他們必須過戶,理由要用車牌。二,答應他們的要求,但合同上必須注明,車什么時候交付給他們,從這個時間起,以后的違章,車輛事故與你無關,證件復印件,寫上用途,其他無效等。
這個買賣協議是具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護。所以協議是有效的,但是車不過戶可能會對以后的所有權歸屬產生糾紛,建議還是及早辦理過戶。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交警部門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而定,由新車主承擔 但須舉證。
一、轉讓二手車不過戶,只簽訂轉讓協議,這樣的協議有法律效力。
二、原因:根據協議的定義就可以看出協議等同于合同。
定義:協議是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義詞。只要協議對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具體和肯定的約定,即使書面文件上被冠以“協議”或“協議書”的名稱,一經雙方簽署確定,即與合同一樣對買賣雙方具有約束力。
三、注意事項:協議一旦達成法律是默認生效,如果車輛出現重大事故則原車主承擔法律責任,故車主簽完協議后就及時過戶保障自己的權益。
車輛以買賣方式實際交付受讓方,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雙方有書面協議。這種情況下如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是該機動車責任的,由實際車輛受讓人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車不過戶寫協議可以嗎
1、車子不過戶但寫了合同,這個合同是有效的。
2、《機動車規定》第18條第1款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根據這一規定,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所有人應當在30日內辦理過戶登記,但這一規定屬于管理性規范而不是效力性規范,所以,不辦理過戶登記的,不影響機動車買賣合同的效力。
3、《侵權責任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這一規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機動車買賣合同仍然有效。
4、綜上,車子不過戶但寫了合同的,合同有效。
現行法律規定,車輛買賣必須過戶。如果不過戶,雖然很省事,但是對雙方都不好。
對原車主而言,有任何需要車主處理的事情,肯定會第一時間找到車主。例如出了交通事故,新車主找不到了,警方一定會查到原車主。盡管費些周折證明車不是自己開的多數可以免責,但這個證明就夠麻煩的。如果受害方找到證據證明車主在轉讓過程中有過錯(如沒買交強險,明知有問題不告知等),原車主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再如年審,保險理賠等,無論大小,都需要原車主持本人身份證出面處理,費時又費工,很麻煩。
車輛有違章記原車主頭上,這樣的話,如果新車主耍賴不處理,則車輛辦不了銷戶、處理不了違章,以后就不能再購車上戶了,這也是非常麻煩的事情。
買賣車輛不過戶協議書如下: 出售方:(簡稱甲方) 購車方:(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就甲方車輛出售給乙方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于年月日購買的車冀號(發動機號:xx,車輛識別代號:xx),由乙方自愿以xx元價款購買,在簽訂本協議之時,一次性付給甲方。
二、乙方付給甲方購車款的同時,甲方將該車輛的鑰匙、行駛證,以及甲方購買該車輛即最初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等有關手續一并交給乙方使用。
三、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自簽字生效之日起此車出現任何問題與甲方無關,自年月日之前所發生的違章罰款由甲方負責。
四、甲乙雙方自交付接收車輛買賣價款,簽字生效之日起,車輛補辦任何手續、出現的損壞、修理費及以及任何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買賣車輛不過戶協議書買賣車輛不過戶協議書。(自愿退股協議書)
五、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汽車轉讓最好是去過戶,如果采用轉讓協議進行交易,危險性很大,畢竟汽車是動的交通工具,在路上行駛難免會遇到各種意外,萬一出事故,車主是不能免責的,是連帶責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