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的區別_無權代理與無效行為的區別?
特邀律師
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
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即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事項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比如,當事人未授權第一審律師代理第二審的權力,律師就無權代理其二審的事務。
無權處分是指:沒有處分權,即無權處分他人的實體性權益或程序性權益。
二者存在著一定的交叉部分。比如律師未經當事人同意提起上訴,可以這樣反駁“律師無權代理當事人上訴”或“律師無權處分當事人的上訴權”。
你的例子分析給你看下,如果他把東西賣了。一、公司本來就要賣,而他因職位的關系可使用此物品,公司不同意他賣,則是無權代理,可這比買賣合法。二、公司不賣這東西,同上,則無權處分。
行為人是以自己名義作出行為還是以本人名義作出行為.自己名義為無權處分,本人名義為無權代理
無權處分基于物權歸屬來決定,如一件東西你對此不具有完全所有權或其他物權而對其擅自處分(支配),則構成物權處分。
無權代理是基于合同關系來決定,如我委托你去幫我處理什么事情,但你對我沒有授權你的事情以我的名義進行處理,則構成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限。
以上兩種情況的法律效力均為待定,只有得到權利人的追認才能生效,但相對善意第三人來說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法律上,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代理權是指行為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資格,是一種權限或者說法律地位,而不是一項民事權利。處分權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最終處理的權利,處分權決定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命運,是所有權四項權能中的核心。這是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最本質的區別。代理行為是有權代理還是無權代理,取決于行為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授權。處分行為是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取決于行為人對所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無權代理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的,而無權處分是以行為人自己的名義實施的。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如果是善意第三人,那么將構成表見代理,無權處分的相對人如果是善意第三人,那么將構成善意取得。
看按照誰的名義。
舉例,甲有一書借與乙,乙以甲之名將書賣于丙屬無權代理;乙以自己之名義將之賣于丙屬無權處分。無權處分為效力待定。冒名行為的法律性質一直在理論界存在爭議。
個人認為,盡管冒名處分的結構形式與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不同,但在法律后果上冒名處分更傾向于參照適用無權代理或者表見代理。就本案而言,個人認為1.B冒名處分A所有的房產,類推適用無權代理。2.合同無效。合同行為屬表意行為,以雙方當事人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為前提,B、C以A的名義訂立的合同,其名義A是和D,如并非A的真實意思表示,則不可能在A和D之間產生合同關系,合同應屬無效。此外,關于是否適用善意取得的問題,個人認為不適用。善意取得的前提是無權處分,對于不動產來說需要由權利外觀,即存在不動產登記錯誤,實際權利人并非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而冒名處分并不存在真實權利人和物權公示表現的權利外觀差異。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為他人進行的管理和服務。
無權代理是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而進行代理的行為。無權處分是沒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或者是未經授權進行處分的行為。侵權行為是指侵犯集體,個人,國家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