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后還可以和解嗎_法院判決后還可以協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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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生效后,如何和對方和解呢?有兩種途徑可以走。1、私下和解因為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
法院判決生效后,如何和對方和解呢?有兩種途徑可以走。
1、私下和解
因為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如果債務人找到債權人,不讓其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愿意自動履行生效判決,或者愿意分期付款,債權人也答應的話,雙方是可以簽訂一份《協議書》,重新約定還款事宜。
但如果債務人再次違反該《協議書》,那么債權人就只能到法院再次起訴,所以說私下和解并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2、執行和解
就是債權人申請執行后,雙方在法院執行局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在執行和解協議書上明確約定,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和解協議自動解除,雙方仍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
這樣的好處顯而易見,少了重新起訴的程序,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總之,和解可以,但最好是選擇執行中和解,免得又給了債務人拖延的機會。
判決下來后還能不能調解不能一概而論,我們這里以刑事案件為例,進行簡單論述:調解是指案件雙方當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并由法院制作調解書的活動。
公訴案件中,公訴人是原告,法院不能調解。所以說,無論判決有無下來,均不能調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中,被害人或家屬是原告人,法院可以就民事爭議部分進行調解。被害人得到滿意的賠償,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了,這時,法院可以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這種情況下,即使判決下來了,只要判決還未生效,可以提起上訴,針對民事爭議部分,被害人和被告人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是原告人,原告人諒解了被告人的行為后,法院則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訴人可以撤訴結案,法院也可以出具調解書結案。因此,在判決下來后生效前,仍然是可以達成調解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可以。法院作出判決生效后,可以進行調解,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判決就不再執行。
不能。法院判決書已經生效的,民事糾紛已經被法院確定,不能再進行民事訴訟中的和解。當然,如果在具體執行時,權利人自愿放棄相關權利的,法律也不干涉,但要由權利人向負責強制執行的法律提出說明。如果沒有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雙方協商一致即可,不需要告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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