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基本權利_勞動者都有什么權益?
特邀律師
在我國,勞動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權利包括:勞動權: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其中,勞動權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
勞動者應盡的義務:提高職業技能和遵守職業道德
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享有的權利進行了規定,具體包括以下權利:
1、 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
2、 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
3、 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4、 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 勞動者享有休息的權利。
6、 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7、 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8、 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9、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我的真實觀點是:弄不懂什么叫權利。
一、勞動者的個人權利:《勞動法》第3條的規定,勞動者的個人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2、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3、獲得休息休假的權利;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5、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6、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7、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二、勞動者的集體權利:1、結社權;2、集體談判權;3、罷工權;4、參與權。勞動關系及其調整模式的現代化、法治化,即勞動法治,涉及分配公平、社會公正與經濟發展模式等重大問題。運用法治理念、邏輯、制度、機制建立健全勞動法治,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國現行勞動法于1994年頒布,20多年沒有進行大的修改。雖然后來制定了勞動合同法等配套法律,但隨著時代發展,勞動關系越來越復雜,其中有些內容已不適應現實需求,亟須修改完善。完善勞動法治,關鍵在于健全勞動基本權利體系。勞動基本權利,是指勞資各方當事人享有的依法建立各自組織、平等談判或協商、解決爭議等權利。從經濟功能看,勞動基本權利是勞動關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同時通過當事人對權利的行使,形成勞資各方當事人博弈合作、勞資要素配置、勞動力定價的市場機制。勞資當事人的經濟自由和權利由此得以確認和保障。因此,勞動基本權利與勞動力市場價格機制、勞資分配與合作機制是一體兩面的關系,不可或缺。我國通過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規定了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在實踐中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勞動關系相關的主體及其權利體系、利益表達機制、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協商溝通機制等尚未健全。因此,應盡快建立健全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法治化的勞動關系調整模式。在國家社會政策與立法層面,全面確認勞動者體面勞動、獲得應得權益等實體性、目的性權利,建立健全以勞資集體談判協商為核心的勞動基本權利體系和相關機制。在現階段,加強勞動法治建設應抓好以下幾點。首先,立法層面牢固樹立勞動法治理念,對勞動基本權利予以高度重視、充分保障,通過嚴謹周密的法律規范予以指引、約束和保障。按照法治原則,健全現代勞動行政及治理體系。其次,法律實施層面盡力暢通勞資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正視勞資矛盾,不斷完善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以勞動關系的公平和諧程度為評價依據,強化培訓、指導、信息、調解等勞動服務。勞動仲裁和司法方面,貫徹勞動法的矯正正義理念、傾斜保護原則,全面深刻把握勞動關系的關系性契約、不完全合約、繼續性合同等特點,對勞動規章制度的合法性、權利義務的可調整性、集體談判協商的正當程序等問題進行規范。
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簡單來說勞動者的權益分為兩個層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大部分內容,都是在闡述勞動者的權益,其中包括:
1、勞動合同、集體合同
2、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3、工資
4、勞動安全衛生
5、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6、職業培訓
7、社會保險盒福利
8、勞動爭議
二、而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的權利和義務都包含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里。勞動合同的合法性,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確定。而在勞動合同里勞動者的權益主要包括:
1、訂立勞動合同期間的權益
2、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期間的權益
3、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時的權益
注:因為勞動合同法認為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是平等的,所以當雙方就勞動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由勞動仲裁部門進行調解、裁決。
勞動就業權是指具有勞動權利能力與勞動行為能力,并且有勞動愿望的勞動者依法從事有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勞動的權利.也即,指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就業權是勞動者賴以生存的權利,是各國憲法確認和保護公民的一項重要的基本權利。勞動權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其具有生存權與發展權的屬性而備受關注。勞動權簡而言之,即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參與社會勞動和領取相應的報酬的權利。勞動權是獲得生存權的必要條件。
1、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的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推動了基礎。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信息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于勞動者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既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志。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5、享有休息的權利《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為了給勞動者患疾病時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勞動法》第三條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基礎條件,因為勞動者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就必須獲得專門的職業培訓。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法》第三條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擴展資料條文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本條中的“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從用人單位得到的全部工資收入。本條中“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是指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參加職工民主管理權利,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參加勞動競賽的權利,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是指依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得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