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開發商的房子怎么辦_公租房原來的開發商沒了怎么辦?
特邀律師
租的商業房開發商提供不了消防證,說明還沒有辦理消防手續。可以要求開發商到消防部門申請辦理消防證,申請的同時,可以開具消防意見。用消防意見書,就先可以辦理相關營業手續了。等消防驗收后,才可以辦理消防證。
針對一些開發商房子賣不掉,為什么不以租代售?這個問題,我的觀點如下:
第一,俗話說“術有專攻”,做任何事情都講究專業,“以租代售”不符合房地產開發商的發展戰略,也不是房地產開發商擅長操作的領域。因為以租代售屬于房地產行業另外一個分支的業務,需要專業的團隊來運營。
第二,從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層面來說,有些地方政府是不鼓勵“以租代售”這種操作模式,甚至是禁止。如果開發商被當地房管部門查到的話,那是要罰款的,而且更嚴重甚至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有的房地產開發商之所以鋌而走險,實行“以租代售”賣樓模式,那是因為房地產開發商開發土地是沒有房產證,只有集體產權。所以才采用“以租代售”的模式,相當于打了個政策的擦邊球。因為從房子出租的角度來說,房子租期國內政策規定最長20年,長租20年,相當于一次性買斷房子。
謝謝您的邀請!作為業內人士小編認為,房地產開發商為了完成一塊地(少則20畝,多則上千畝)開發工作,大部分都會有融資(或銀行或證券等),他們需要在短期內資金回籠!如果單靠出租建好的房屋,資金回籠太慢,會出現資不抵債!這是開發商萬萬不可,也是不愿意這樣做的!作為一個優秀的房企,它建房的目的不是為了租房,而是為了繼續發展,開發出更多更大更好的樓盤!出售房屋比出租房屋,資金回籠的更快!何況各種土地及報建手續、建設工程及工程相關費用都需要回籠資金支撐!
要求其公開收入明細
開發商未告知已出租事實,就出售房屋存在違約,投訴解決不了可直接起訴要求判決合同無效,返還已交購房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都不交房租了住著唄 再買一套不就行了
不能。 法律有一條,買賣不過租賃。 別人在你買房前就租了房,你買了房子后也只能維持租賃合同,直到合同到期,甚至房租都不能漲一分一毫。 你和開發商怎么商量,也不影響租戶的。
房子可以賣,但買了辦不了手續!
不管開發商是租的土地還是買的土地,建設房子必須要審批,房子建好后還要驗收,之后才可以辦銷售許可證,只有拿到銷售許可證的房子才可以賣房,買房的業主才可以辦證,除了這種情況外,一切都是小產權房或違章建筑,買房賣房沒人管你們,但辦手續就有人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