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方把錢存到父母_離婚半年前把錢存到父母名下查的出來不?
特邀律師
你這姑娘財迷太心竅了,你們還沒有結婚成夫妻,僅是男女朋友關系而已。
怎么可以開啟算計,男朋友股票轉移到,他父母賬戶上去了呢?這是男友婚前財產,與你絲豪不占邊,不發生任何關系。
你怎么愛錢如命,連婚也沒結竟然把男友股票,說成是夫妻共同財產,天大笑話滑天下大稽。
如果我是你男友,經解釋你不通情理,還是分手為好,還是去找個有錢人把自己嫁了。
首先要弄清楚,男方把款打入其母名下是屬于什么樣的原因或者性質,是否爭得了女方的同意。如果男方是給母親一些生活費或者贈與母親一些財產,只要沒有超過合理的開支范圍,應當是可以的。因為夫妻結婚后也依然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但是如果男方是故意將夫妻共同財產向母親名下轉移那就另當別論了。 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返還共同財產。
首先弄清楚丈夫為什么把錢放到父母那邊,而不放在你身邊的原因,這就需要你做自身檢查了。如果是你經常給娘家倒貼,倒導資金流失,或者你花錢大手大腳被丈夫發現存不住錢而放在父母身邊。這種情況就是依不對了,或者你倆經常不在家,為了安全,丈夫把錢放在一直在家的父母身邊,那也很正常,沒什么大驚小怪的,總之在那里存放著,并不是直線給了,只要理解勾通即可。否則就是丈夫有二心,對你不放心,可以先勾通,試著調解,必究婚姻不易,別張口閉囗就是離婚。離婚容易結婚難啊,請多三思。
對于你最后的一句話,我理解為,男方為了買房,從第三人處借錢,然后把該錢轉入到女方的銀行卡里,用于買房。如果是以上的情況,那么在婚姻存續期間,你為了買房匯入到女方銀行卡中的錢,可以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此時,女方將該筆費用轉到其父親名下,屬于對夫妻共有財產的處置,如果沒有得到夫妻另外一方的同意或追認,應該屬于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內,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予以追回。
取現金出來,不要用銀行轉賬過戶什么的。然后你這個知道不要用個人手機號碼。。。。太明顯了,有心的人可以查出來的。
下次提問記得匿名提問。
如果數額比較巨大,建議你不要以現金的模式交易給父母,可以給父母裝修房子,買貴重物品。
比如買個貴金屬首飾、房產、車子、古董都可以的。
另外就是離婚問題,如果對方確實有賭博嗜好可以提出離婚上訴,而且共同財產也會多分配給你的。只不過這一步比較險,因為賭博的人大多數不會出來作證,就算他錢沒了,如果他會做賬,他說他做生意投資虧本了,你一點辦法都沒有的。
謝邀,結婚后老公的工資拿一部分放在父母那保管沒聽說過這樣事的,沒結婚之前可以,害怕兒子亂花,幫著給攢著,結了婚了,小兩口有小兩口的生活,有自己的計劃和安排,錢放婆婆那算啥呢,是對兒媳婦不信任,怕兒媳婦給娘家花?還是怕兒媳婦離婚少分點家產,搞不明白,誰出的主意呢,老公,婆婆?啥目的呢?要是我兒子主動要把錢放我這讓我經管我都不給經管,你這不是在小兩口之間制造矛盾呢嗎,到時候說不清,道不明的,我認為這位婆婆有點糊涂,你經管一部分錢。兒媳婦當然不愿意了,兒媳婦帶著情緒生活,工作,你兒子回家要看媳婦的臉色,你是想你兒子呢,還是害你兒子呢,成天不愉快,別扭,多堵的慌啊,兒媳婦跟婆婆溝通一下,把話說開了,如果老公的錢婆婆經管,我就不能過這日子了,我自己過唄,自己花自己的錢,事還少,還省心,看看婆婆有沒有改變,沒有改變就徹底的走人。
謝謝邀請;一看你這個提問和內容介紹,你們竟然在不信任的情況下,組成了一個畸形的家庭,湊米下鍋的還要了一個孩子,如今要離婚,很明顯的就是自己對自己不負責任,還城門失火,殃及了池魚,連累了孩子。對無辜受害的孩子,你們問心有沒有愧呀!
言歸正傳吧!從你介紹的內容得知房屋是在公婆名下的,男方的錢也全部存在了公婆的名下,由于家庭是個講情的地方,但它是個最不講理的地方,關起門來一家人過日子,連法律也奈何不了,這些本該屬于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自然就不屬于了。
登記在公婆名下的現金和房屋,哪怕你就是有證據來證實是老公故意轉移到父母身上的財產,法律也不會采信,只能把這些財產看做是你們在婚姻期間內無償贈送和孝敬公婆的。以常人的思考,肯定這個房產是屬于公婆和老公婚前購置的,才會把名字確權在公婆的名下,否則,你是傻瓜。
在這種情況下起訴離婚,你們就沒有共同的資金和共同的不動產,除了電器,鍋碗瓢盆,就是各自的衣服鞋襪,愛怎么分就怎么分吧!
但有一點就是必須要落實好對未成年孩子的撫養責任問題,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雙方有共同擔負起未成年孩子的撫養責任和義務。撫養的費用,其中就包括了孩子的學習和保障身體健康的費用,依法裁決各占50%的責任。
最后是孩子監護權的問題,如果孩子還在兩周歲以內的哺乳期,監護權是歸女方的。如果孩子超過了兩周歲,或者有表達自己愿望的能力,離婚后誰能夠有保障對孩子的撫養,居住環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的勝出者,加上征求孩子愿意跟父親還是跟母親生活,法院經過綜合考慮后,就會把孩子的監護權判決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