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提出調崗合理嗎_合同到期公司提出調崗降薪怎么辦?
特邀律師
這是很多員工都會遇到的問題。
直白來說,單位調崗的目的就是想讓你走,勸退已更是表明跡象了!
對于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怎么去應對呢?
一、單位調崗直接拒絕。如果單位單方面的強制調崗,那么準備好證據就去勞動部門投訴!
除了升職外,大部分單位調崗都是帶有目的性,就是把之前的工作趕緊交出來,讓后就慢慢耗著你,讓你走人。
1、所以一旦遇到這種,應該表明自己拒絕的立場,堅決不同意調崗!
2、公司天天勸退不用理會,直接告訴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就行!
二、如果公司采取強制性的措施、或者放假的情況,毫不猶豫去勞動部門投訴,理由就是“單方面調崗”、“剝奪勞動權利”等等。反正在沒有正式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公司沒有正式發出辭退通知前出勤上班一定要準時出勤上班。別被公司抓住了什么把柄。
公司一有什么違規的動作,第一時間去勞動部門投訴,這樣幾個回合下來,公司也受不了。
最后,不用擔心公司辭退你,只要公司肯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
謝邀!
工傷職工傷情治愈后,不影響原工作完成的應回到原崗位工作,如果因傷殘無法繼續在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適合工傷職工的工作崗位。
不同的傷殘等級享受不同的待遇:
(1)、傷殘等級一至四級,用人單位不能解勞動關系,傷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待遇。
(2)、傷殘五至六級,屬于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本人工資;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崗位,難以安排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五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70%,六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60%;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并按照規定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關系,經傷殘職工提出,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3)、傷殘七至十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七級傷殘13個月本人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本人工資,九級傷殘9個月本人工資,十級傷殘7個月本人工資;第一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如果是在第二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傷害的,合同期滿后工傷職工要求續鑒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續鑒。如果工傷職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停工留薪期限是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傷情診斷意見來確定,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傷情嚴重經市級鑒定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
我是御銀河,謝謝您的關注、點贊、轉發!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本律師辦理勞動爭議類案件十年的經驗簡要解答如下: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的勞動關系終止,一般來說如果是因為員工原因不續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而導致員工不續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該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三、如果降薪而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續訂,員工可以要求單位給予補償,單位不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謝謝邀請:
1.原則上應該雙方遵守進企業簽訂的合同,如果新調整的崗位使你的經濟和付出沒有受到損害和增加,你可以考慮去否。
2.如果新調的崗位收入比原來減少,則可以要求?償。
3.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以要求勞動仲裁直至訴諸法律。
問題有點多,一個一個來。
一、調崗的問題。
1. 調崗必須經雙方協商通過后書面變更勞動合同。
2. 公司沒有與你協商,且調換的工作崗位不在一個省市,明顯屬于不合理調崗。變更無效。
3. 公司以郵件的形式給你發送,可以理解為書面方式了,你既然不同意,回復郵件即可,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保留郵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勞動合同到期問題。
1. 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金額為工作一年給一個月工資(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綜上所述,
你可以回復郵件不同意調崗,要求單位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讓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可。
四、題目之外隱含的意思:
根據題目,題主公司既然能在合同到期前提出調崗的問題,恐怕是為了逃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變相逼迫你自己提出不續簽。所以,你堅持立場,按照上面我說的流程走即可,如果公司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去社保申請仲裁.
我是晶,社保的事兒,我跟你說,請關注我~
以上為個人觀點,您有不同的看法嗎?歡迎評論區留言討論哦
合同到期了,老板讓換崗那是合法的。自己愿意不愿意,那樣看你對這個公司和崗位的看法和意愿了,就象買東西一樣,要看性價比。
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應當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變動工作崗位。因此導致勞動合同未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首先,勞動合同到期以后,雙方續訂合同,異地調崗也是在雙方另行商定的范圍內,雙方商定以后可以續訂合同。
其次,雙方如果未就異地調崗另行商定的情況下,合同到期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合同終結。
第三,鑒于目前經濟大環境往下走的情況下,員工應當在工資待遇相差不是很大的情況下,另行商定異地調崗達成一致,更有現實意義。
第四,員工另有更好的選擇,或者在當地能找到同等相當的待遇的情況下,另與其他用人單位達成新的勞動關系,更為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