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是_什么是行政許可?
特邀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是我國正式的行政許可法律規范,該法從行政許可的設定,到實施機關,再到實施程序,以及行政許可的費用,最后對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都做出了全面明確的規定。
《行政許可法》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許可有四個特征:
1、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確認民事財產權利和確認民事關系的行為,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質。
2、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
3、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準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按照四原則判定。
A.國務院。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實施行政許可的單位有:1.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政府和政府所屬部門都屬于行政機關,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夠實施行政許可。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才有權實施行政許可。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指承擔著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的組織,如醫院、學校、圖書館以及一些公用事業機構等。這類組織經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授權,也可以實施行政許可。3.受委托的行政機關。一些行政機關雖然具有行政許可權,但囿于某方面原因,可能無法有效實施行政許可。此種情況下,這部分行政機關可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