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判刑后還需要賠償嗎_打架至輕微傷被判刑后還會掏賠償嗎?
特邀律師
一、故意傷害達到輕傷二級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果積極賠償,取得對方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可以判處緩刑;如果不賠償的,應當判處實刑,即收監坐牢。 三、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是性質完全不同的二種責任,刑事責任的承擔,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現在暫時無力賠償的,即使坐牢出來以后,在將來的任何時候,仍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并不是只要坐牢了,就不需要賠償了。
被人毆打致頭部胸部腰部右腳踝軟組織受傷報警了,肯定構成輕微傷,還有法醫鑒定需要自己掏錢墊付,再由打人者賠償。首先是派出所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就要走法律程序。致人輕微傷,行政拘留10-15天。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如果受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賠的,,坐完牢也是要賠的,,所以盡量在法院宣判前把錢賠了,,這樣判的會輕些。
。依我之見:傷者不愿和解,是指傷者不愿意‘’刑事和解‘’,而刑事起訴后受害人有權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法院一旦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了,被告人坐過了班房后,仍然還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那么,什么叫‘’刑事和解‘’呢?
根據我國二○一五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刑法分則四章丶五章規定罪名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判處,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當事人雙方在辦案機關主持之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丶達成諒解協議并全額賠償受害人,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并向法院建議從輕丶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犯罪情節輕微的,檢察機關也可以微罪不起訴犯罪嫌疑人。
而本案例受害人所受之傷為‘’輕傷‘’一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己經構成故意傷害罪,‘’而受害人不諒解犯罪嫌疑人‘’,說明此案就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法定條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也就不得違法主持雙方‘’刑事和解‘’,除被告人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以外,即不得何法庭提出從輕減輕處理被告人的量刑建議。
至于提問者提問:‘’被告人已坐過牢,今后是否還要賠償傷者‘’?依我之見一一如果該故意傷害案在刑事起訴時受害人附帶提起了民事賠償訴訟,而經法庭審理作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判決,一經生效被告人坐過班房僅僅是承擔的刑事責任,而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仍必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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