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工死亡后有哪些待遇_工傷待遇有哪些?
特邀律師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一、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主要有:
?。?)就醫待遇
第一,治療。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第二,治療費用。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第三,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第四、外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補助。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第五,康復性治療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傷殘輔助工具待遇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停工留薪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生活護理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30%。
二、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經過鑒定勞動能力障礙等級的,按照傷殘等級的不同,享受不同的傷殘待遇:(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的因工死亡待遇,具體可參考下文因工死亡待遇的有關內容)。
?。?)一級至四級的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傷殘補助。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三,基本養老金保險。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另外,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因工死亡待遇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具體可參考下文因工死亡待遇的有關內容。
(2)五級、六級傷殘的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安排適當工作或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要參照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
(3)七級至十級的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要參照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
三、工傷復發和再次發生工傷的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具體包括:治療待遇、傷殘輔助工具、停工留薪和生活護理等待遇。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是否需要治療應由治療工傷職工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四、因工死亡的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
?。?)特別規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前述三項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前述第一項和第二項待遇。
五、工傷保險待遇領取中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
(1)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調整。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控。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下落不明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職工因公死亡的規定處理。
(3)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拒絕治療的,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本人工資的計算?!豆kU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1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其他有關問題。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6)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六、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問題處理:
依據:勞動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規定。
第一、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即戶籍不在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生產經營地)所在?。ㄗ灾螀^、直轄市)的農民工,1至4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在農民工選擇一次性或長期支付方式時,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其說明情況。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1至4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ㄗ灾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根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2條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的確定條件是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父母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律師提示】 ①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②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③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a.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b.就業或參軍的; c.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d.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e.死亡的。 ④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個月。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本人月工資×發放比例(配偶40%/其他親屬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40%)。 1.配偶撫恤金(每月)=職工本人月工資×40%; 2.孤寡老人配偶撫恤金(每月)=職工本人月工資×50% 3.其他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職工本人月工資×30%; 4.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其他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職工本人月工資×40%; 【律師提示】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配偶撫恤金+其他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我們工傷死亡待遇一般有三項:
第一,喪葬補助費。所在地區六個月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2018年大家都使用2017年社會平均工資,2017年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是8467元,青島市是5309元。注意,一些地區會有好幾個社會平均工資。比如天津市用于計算養老待遇的是7073元,但是用于計算工傷喪葬待遇的是5607元。
第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了體現同命同價的原則,國家是按照上年度全國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進行補助。
2017年,全國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6396元,20倍是727920元。
第三,供養親屬撫恤金。這個是為了保障因工死亡職工生前以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職工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
標準是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老和孤兒在此基礎上提升10%。
供養撫恤金之和,不得超過職工原工資百分之百的標準。
供養親屬的資格要根據職工去世時的資格確定。曾經遇到一個王大姐,她丈夫去世時她沒有到退休年齡,可是很快到50歲了沒有退休金。這種情況很可憐,不過確實也不能享受遺屬待遇了,希望規定能更完善一些。
工傷賠償金支付,一般都是要求提供經過公證的繼承證明或者相應繼承人的委托書,才可以打到某一個人的賬戶上。也有的是支付給用人單位,有用人單位支付。
一位網友問: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有補償嗎?說實話,有關概念我們要搞清。補償實際上,是對做錯事方才用的一種說法,絕大多數情況跟國家沒有關系的。對于企業退休職工死亡,絕大多數情況都屬于因?。ǚ且蚬ぃ┧劳?。
關于退休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實際上一般有四類:
第一,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按照規定,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一般是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劃入;每年國家會計發一次利息。近年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還特別高,2016年是高達8.31%、2017年是7.12%,近年來一直在7%~8%以上。
養老金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一般只有職工退休后按月領取。退休后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取的方式,按照退休年齡確定的計發月數每月支取一份。60歲退休是139個月,50歲退休是195個月。
如果沒有領取完,職工去世后可以由家人繼承。如果領取完畢了,國家會補貼等額的養老金個人部分,確保我們的退休待遇不變。
第二,喪葬補助費。第三,撫恤金。實際上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但是,具體的標準由各省市自行確定。
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的最早來源,實際上源自于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后來在1957年《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中進行了明確,但是具體標準是浮動的。退休人員去世以后,一次發給相當于本人二至三個月的退休費總額的喪葬補助費;并且根據他供養的親屬人數的多少,一次發給相當于本人六至九個月的退休費總額的親屬撫恤費。
經歷了這么多年,我國的經濟社會情況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各省市也制定了當地的有關退休人員去世待遇標準。
喪葬補助費,山東省是1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上海市是兩個月的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福建省根據2020年最新的文件規定是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兩倍發放,貴州省是按照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個月為標準發放,浙江省是4000元。
一次性撫恤金,山東省是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寧夏自治區是2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福建省是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的五倍發放,貴州省是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20倍計算,浙江省是根據繳費年限1萬元到25,000元。甘肅省是本人基本養老金的20倍。北京市是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20倍。
上海市則是稱為一次性救濟金按照本人死亡的月基本養老金確訂,供養親屬為一人的發放6個月,供養親屬為二人的發放9個月,三人及以上的發放12個月。2010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人員額外增發一次性救濟費6000元。一次性救濟金是源自于《勞動保險條例》的稱呼。
第四,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主要是針對職工去世以后,以職工養老金為主要生活收入來源的直系親屬發放,上海市標準目前是570元,山東省標準是430元到530元,甘肅省標準是農村330元、城鎮385元。一些省市還沒有,已經并入了低保制度。
當然,機關事業單位也有相應的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待遇,一般比企業退休人員高。人社部在回答人大代表建議時答復,也在對有關喪葬、撫恤待遇進行關注,未來會逐漸推動有關待遇的統一。
公司、企業的職工退休后,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國家的規定,帶上相關的證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領取喪葬費,用以處理好死者的后事。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2、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另外需要注意: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后,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職工因工死亡,或者職業病死亡,該享受工亡待遇。這個由《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主要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按照不低于工傷保險的待遇支付。
但是,職工在職期間,如果是非因工死亡或病亡,能享受什么待遇嗎?答案是肯定的。主要是法律法規依據有1951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居然還沒失效,這是我所知道的最古老的現行有效法律,雖然在法治發達國家,一部法律幾百年還在使用的很多),勞動部195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這是我所知道唯一一部名為“草案”卻已生效的法規)。另外,北京市勞動局有一些文件將之細化,下面一些具體的金額標準就是北京的標準。
簡單來說,非因工死亡有兩項待遇:
一、喪葬補助費5000元。不論生前的工資與級別,5000元包干。退休職工死亡由養老基金發放。在職職工由單位負責。
二、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死者供養直系親屬一人的,4800元;供養直系親屬兩人的,7200元;供養直系親屬三人以上的,9600元。分別按6、9、12個月死亡時北京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另外注意:
1、直系親屬有一定范圍,未成年人有年齡限制;
2、需確實無人供養。退休職工亦由社保支付。 另外,北京市對非就業人員死亡也有一定財政補助。 嚴格來說,上面這些法律法規在適用上都有問題。原《勞動保險條例》是說由勞動保險基金支付這些待遇。但現在都由企業來支付。我們在實務中似乎極少見到這種案例,我估計很多私企根本不知道這種規定,很多勞動者同樣不知道。當然,實際生活如果發生職工死亡,企業出于人道主義,一般還是會給些錢。
附有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一九五一年政務院發布一九五三年政務院修正)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二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條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第四十五條 工人職員的直系親屬,其主要生活來源,系依靠工人職員供給,并合于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均得列為該工人職員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一、 祖父、父、夫年滿六十歲或完全喪失勞動力者; 二、 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三、 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十六歲; 四、 孫子女年未滿十六歲,其父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力,母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的通知
京勞社養發[2000]221號頒布時間:2000.12.22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各計劃單列企業:
目前我市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標準,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企業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標準工資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經研究現就有關救濟的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分別給相當于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9個月、12個月的救濟費?!八勒弑救斯べY”指按死亡時全市最低工資為標準。
二、所需資金仍在原渠道列支?!?/p>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執行。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參統單位:
經市政府批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本著公平公正、喪事簡辦和基本滿足喪事辦理費用開支的原則,對我市市屬各單位死亡職工喪葬費開支標準做如下調整: 一、我市實行喪葬補助費包干使用辦法。不分職務級別,將職工喪葬費的開支標準一律調整為5000元,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統籌用于有關裝殮(如: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遺體告別(如:租賃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項費用開支。我市今后不再執行遺體告別費用報銷和直系親屬來京辦理喪事路費補助等相關規定。 二、在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含退職、退養),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三、企業在職職工喪葬補助費按規定據實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四、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發放渠道不變。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財政局《關于修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治喪費開支標準的通知》[(86)財政行字第535號]和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后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京勞險發字(1994)639號]同時廢止。 六、2009年已向死亡職工家屬發放喪葬補助費的單位,應按照新標準補發差額。 七、本通知中,市財政局負責解釋預算經費問題;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適用單位范圍問題。 八、區縣所屬單位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