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案件必須移交刑警隊_派出所立案后是不是必須移交刑警隊處理?
特邀律師
移交刑警隊說明派出所認為她的行為已經不屬于治安案件的范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說明之后就要面臨刑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等程序了。
刑事案件的立案,必須由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審查確定。派出所屬于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沒有立案的權限;對于發現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及時移送到上級公安機關。
刑警隊會依法對本案進行刑事偵查,訊問犯罪嫌疑人、查找犯罪證據,偵查終結構成犯罪的,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刑警隊的職責是對刑事犯罪案件進行偵查取證。一般情況來講,凡是派出所移交刑警隊的案件,都是派出所無力辦理的刑事案件。凡是這類案件,一般都構成了犯罪。
派出所抓人后送刑警隊,應該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機關執行,并送看守所羈押。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擴展資料:按照《人民警察法》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依法可以實施法律措施。具體程序如下: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