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合同期內辭職_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內能否辭職?
特邀律師
《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條規定,“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由于吳某正處于試用期,單位不能對其進行辭退,如果吳某在單位未允許的情況下自費出國留學,單位可以對其考察不合格,將其取消錄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因此,由于公務員吳某正處于試用期,仍在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內,他不得辭去公職,不能提出辭職申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根據相關規定,試用期內的公務員是可以被取消錄用的。
試用期內被取消錄用的情形有下列之一:
1.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
2.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嚴重失誤或造成較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3.參加公務員考試招錄過程,被查出有違紀行為的;
4.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5.已辦理錄用的公務員,未到單位報到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錄用公務員的情形。
公務員試用期辭職的程序非常簡單,提前與組織溝通好,然后寫好辭職申請。不過有些單位可能不同意辭職,因為你走了,損失最大的是用人單位,單位從申報用人和進人計劃,再到組織筆試面試、體檢、政審等,可謂是費盡周折。
所以說,如果因為感情問題、單位不好、偏僻等原因辭職的話,會讓單位非常反感,必須要有足夠充分的理由說明你取消錄用申請的合理性。
如果你的理由不夠充分,單位不同意,直接辭職的話,輕則按考察不合格取消錄用,重則會記錄在誠信檔案中,下次你報考公務員被錄用后,作為政審考察的依據,決定錄不錄用你。因此,在做出辭職前,一定要慎重考慮清楚后果。
此外,你還要考慮一個問題,你報考的單位如果有最低服務年限,要求在單位最低服務3年、5年、6年之類的,才能參加遴選及事業單位招聘考試。如果你簽訂了這類協議,還是老老實實上班吧!
強行辭職的后果是,以后就不能報考公務員了,按照規定:被辭退未滿五年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報名。
算辭職的喲。鄉鎮公務員的服務期限是五年,并且執行的比較嚴格,不好辭職,強行在不滿服務期內辭職,只能按辭退進行。被辭退的公務員五年內不能參加公務員考試。但在試用期內是可以辭職的。所以不能接受五年服務期限的,選崗位一定要注意喲!當然,也不一定要辭職才能調動,也可以采取其他交流方式,比如借調,上掛。
試用期不存在辭職問題。 試用期本來就是用人單位和個人雙方選擇的問題。 單位可以選擇不要你,你也可以選擇不要單位。 上面這些是理論上面的可行性,就是完全可以。 既然是實際問題,那還是實際分析。 目前你處于試用期,檔案存放在人才中心,還沒有公務員建檔,檔案方面沒有問題。 你的戶口如果錄用了會調到單位所在地,如果是本地的話,沒有問題,如果是外地的話,還可能有問題,這個相信你是可以理解的。 是否能夠報考,自然可以報考,符合條件即可。不過你需要考慮這個經歷對于你考公的影響,即是否記錄在檔,以及再報考單位是否對此段經歷有異議。當然這個問題并不是問題,因為從理論上而言這個不能成為減分(不是說真的減分)的理由。但為什么人家要考慮相信你也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