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終本案件規定_案件被終本后,如何繼續執行?
特邀律師
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因為被執行無財產可供執行,屬于客觀執行不能情況。所以,這個對債權人,怎么能說是有利?甚至應該說,對債權人是不利,而對債務人是有利。
法院執行中,除了調查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并用于執行以外,還會對被執行人采取執行懲戒措施。目前的執行懲戒措施主要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
同時根據規定,符合條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內刪除失信信息。其中最為重要的一種是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情況。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符合條件是需要刪除被執行人的失信信息,恰好有一規定是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相關。
根據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所以,法院終結本次執行以后,被執行人是可以要求法院刪除其失信信息,這個對被執行人來說算是有利的規定。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京悅所李亞超)
終本
“終本”是法律人對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在申請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且經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經窮盡其他執行手段仍無法執結案件,或者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但又沒有履行完畢的情況下,法院依職權或者依申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的一種特殊制度。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司法文件規定的一種特殊終結制度,其產生的法律后果是執行程序暫時終結,暫時終結后根據情勢變更可產生再次啟動執行程序或不再啟動執行程序的后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程序性終結,暫時性終結,而非實體上的徹底終結,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具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依法及時恢復。
當接到法院通知要將案件“終本”時,該怎么辦?
首先,你要確認執行法官是否窮盡了財產查控措施。看法院是否查詢被執行人的收入、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等;查控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等;查控被執行人的交通運輸工作、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查控被執行人的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
其次,看法院針對你提供的財產線索是否進行核實。
恢復執行
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可通過兩種途徑恢復執行:
一是申請執行人可以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該方式便需要申請人自行去查找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線索。
二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五年內,人民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恢復執行。通過暢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的恢復渠道,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執行案件終本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關于中止執行的相關規定。
申請強制執行后,終止執行了?是不是對方賬戶也解凍了?
不會。因為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以此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期限限制。
法院雖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原先的執行措施及懲戒措施都不會解除。如果所有的措施都解除,那我們強制執行也沒有什么意義。被執行人仍然可以繼續使用銀行卡賬戶,不受任何影響。所以,這些執行限制措施不會解除。不過,我們的賬戶凍結是有期限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所以針對銀行賬戶的凍結有效期限是一年。這個申請執行人要特別注意。有的法院在保全或凍結期限到期前會主動跟申請說明,告知申請人是否續行期限。不過也有的法院不會主動提醒當事人凍結期限到期。如果當事人自己忘記期限,并沒有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申請續行查封、扣押、凍結,那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將自動解除。這種情況在現實中已經發生多次,導致當事人的權益遭受嚴重損失。
終結本次執行,就是本案走完所有法律程序,最后就是對被告進行強制執行時,法院發現被告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也就是說被強制執行的對象既無財產也無錢,法院一時失去了強制執行的基本條件,老賴什么都沒有,無法強制,法院不得不暫時終結本次執行,這個終結并不是永遠的終結,不代表此案的結束,只是本案件走完了所有程序,一旦發現被告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法院又可重新啟動對被告的強制執行的程序,原告也不必悲觀失望,應積極主動尋找被告的財產線索,及時向法院提供,配合法院重啟強制執行。
此回答如有不對之處可指正,謝謝。
目前的政策對付老賴基本沒有任何作用。老賴根本不怕。都有辦法化解。入刑才是真正解決執行難的唯一出路。
一、先說說執行期限。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勝訴方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后兩年內向一審法院執行局或者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這是強制執行的第一個期限。
強制執行應當在六個月內執結。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執結的報院長批準可適當延長。多數情況下,半年沒有執結的,會以終本形式結案。
二、終本,也就是終結本次案件。一般來說,六個月不能執結的案件,執行局會做申請人的工作,要求申請終本案件。終本,也就是執行案件的暫停。今后申請執行人有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可以隨時申請恢復申請。
三、中止執行:實際上就是在一定條件下的的暫停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5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四、終結執行。就是永久結束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二者的區別在于前者在法定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后者則導致執行程序最終結束。
五、進入執行程序后,只要被執行人不死亡,申請人不主動放棄,法院不裁定終結案件,原則上對被執行人的追責是終生的,不要以為拖一陣子就沒事了。
五、結案。如果申請人的執行標的全部執行到位,或者雙方經協商做了讓步一次性付清,案件實際上已經執行完畢,這時可以辦理結案手續,這個案子就是真正畫上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