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借款的債務_夫妻一方私自借款另一方應該承擔債務嗎?
特邀律師
謝邀,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在在外借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以分為兩方面來看:
第一如果是是因家庭日常開支所負債務,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什么是日常家庭開支,給大家解釋一下,比如說購買的房子、車子、柴米油鹽、孩子的教育費、買衣服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
第二方面是,如果是借債的數額超出了日常家庭開支的這么一個范疇,將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數額比較巨大明顯超出了日常家庭開支的范圍。二是在借款時,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字,并且夫妻另外一方,在此后沒有經過任何方式的追認,比如說,電話,微信郵箱等方式。上述兩種情況法院一般都很難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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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從法律規定的角度而言,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區分對內還是對外兩個層面。對內是指僅在夫妻雙方內部來看,這筆債務最終要由誰來承擔。這個問題的法律依據在于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也就是說如果這筆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這筆債務對內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債務就僅限于債務人的個人債務。對外是指對于債權人而言,由誰承擔債務的問題。這個問題的法律依據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規定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說,除非有證據證明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已約定分別財產制并被債權人知曉,否則即使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一般就以下順序進行審查:首先審查債務是否存在;如果債務真實存在,接著審查是否存在除外情形;如果沒有除外情形,則該債務對外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有除外情形則不屬于共同債務;然后審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是的話則對內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離婚時由雙方分擔,或者由雙方按過錯比例分擔;如果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對內應由借款人承擔賠償責任。舉個例子吧,夫向某人借款用于個人揮霍,某人主張夫妻共同償還。由于夫妻未能舉證證明存在除外情形,所以判決由夫妻連帶償還債務。后實際由妻負責償還了這筆債務。然后夫妻離婚,妻主張該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因該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判決支持妻該項訴求,并判令夫返還妻承擔的這筆債務,即最終這筆債務由夫承擔。實際的審判實踐中,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已較為嚴格,在審查對外債務時也會考慮對內的標準,即債權人起訴夫妻雙方時,如果未借款的一方提供證據證明款項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也有可能認定該債務并非夫妻共同債務。以上。
1、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在銀行的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應當共同償還。2、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在貸款時,銀行與借款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貸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能夠證明夫妻二人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且銀行知道該約定的,一方貸款屬于個人債務?!蹲罡叻ㄔ宏P于婚姻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擴展資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于過于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在銀行的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應當共同償還。2、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在貸款時,銀行與借款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貸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能夠證明夫妻二人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