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則可以適用于什么_合同生效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基于各自的真實意思表示,就各自的合同權利義務形成了一致的意見,雙方在客觀上建立了合同關系。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區別如下:
1、內容判斷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屬于事實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于判斷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與否則是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于判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能否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生效:確認既要審查當事人的主體合法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又要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由此可以看出,對于合同成立的判斷側重于對合同表面狀態的考察,而合同的生效則側重于對合同實質內容的考察。
2、成立和生效適用規則不同。合同的成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有從事合同行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選擇合同的相對人、訂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內容,依其自由意志創設權利義務關系。合同的生效:必須在國家的干預下,依法判斷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合同成立的條件只涉及到當事人之間的問題,而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僅涉及到當事人,還涉及到法律的要求問題。
3、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要點不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合同的生效:表示一致的結果,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表明肯定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因此,再將當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無實際必要。
意思自治原則在現行法律上的根據,首先是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再次,在民通與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對于意思自治原則也從不同之角度進行為規定,進而形成了民法的這一基本理念與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的存在與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則。在民法原則的體系中,最為首要的是私權神圣原則,正因為每一個民事主體的私權神圣,才致使他們在交往過程中具有平等主體地位。而正是由于主體地位平等,才有不同民事主體在意志上的獨立,任何一方當事人才不受他方意志支配,才能實現意思自治。隨著私權神圣和意思自治的超度發展,給社會結構與體系帶來了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們以交易行為中的誠實信用,合乎公序良俗與禁止權利濫用之新型民法原則對私權神圣與意思自治加以限制。從而使整個民法原則之體系內部達到了一種權利制衡之理想狀態,共同支撐與構建民法理論之龐雜體系。
從民事檢察監督的角度出發,意思自治原則在民事領域包含兩層含義:處分民事權利的自由和處分訴訟權利的自由。當然,有時候,處分民事權利和處分訴訟權利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
關于意思自治的限制,散見于整個私法領域,然而,即使是浩如煙海的民事法律條文,依然逃脫不了總則的抽象和概括,因為“總則是把被提取和抽象的一般性內容匯總在一起”、“總則中的規定必須具有一般性的特征”
就對意思自治的限制程度而言,以權利行使部分的規則對意思自治的限制表現最為明顯。
正如杰爾蘇所定義的 “善良和公正的技藝”的法律 ,絕對不能忽視對于權利的行使的注意。所謂權利的行使,“乃權利之主體或有行使權者,就權利之客體,實現其內容之正當行為也” 。這句話的精髓在于“正當”二字。正義的實現要求對絕對的自由給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權利的行使也必然要帶上限制的色彩。
在法律的本位由權利走向社會的現在,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已經受到了足夠的重視,個人行使權利,不能罔故他人和團體的利益。而在這部分中,對以權利行使的規制都才用的是原則的形式來進行。 我國民法通則所確定的這方面的基本原則主要是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而這些,正是檢察機關在尊重意思自治原則下履行民事檢察監督職責的契合點之一。這也就是筆者論述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的目的。
意思自治主要是民法的概念。強調在平等主體之間,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性,由當事人對民事行為進行設定,從而激發民事主體活動的積極性并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強調意思自治原則,則相應的,由于欺詐、脅迫或者趁人之危等狀況下進行的民事行為,由于當事人一方可能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為的效力可能會受到影響,甚至無效。
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原則,它是確定合同準據法的最普遍的原則。
這一原則來源于16世紀法國的理查世。
杜摩蘭(1500—1566)的意思自治說。
他主張契約應適用當事人自己選擇的習慣,法院也應推定當事人意欲適用什么習慣于契約的實質要件和效力。
(一)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國際私法上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自由選擇支配合同的準據法的一項法律選擇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一項古老的原則,其本身具有確定性、一致性、可預見性及易于解決爭議的顯著優點,其在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實踐中得到肯定,其已成為目前確定合同準據法最基本的首要的原則。
(二)最密切聯系原則
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指就某一合同法律關系在當事人沒有選擇應適用的法律或選擇無效的情況下,法律不具體規定應適用的準據法,而是由法院在與合同關系有聯系的國家中,選擇一個在本質上與該合同有重大聯系、利害關系最密切、選用這一法律最合理的國家的法律予以適用。 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意思自治原則的補充,是一種新的法律選擇方法,其核心是通過對合同以及與合同有關的各要素進行綜合分析來尋找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其給予法官以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提高了法律適用的靈活性、客觀性和合理性。
(三)合同自體法原則
合同自體法原則是當事人明示所選擇的法律,當事人沒有明示選擇時,根據合同的條款、性質和案件的情況推斷當事人會意圖適用什么法律,如果當事人意圖不明確,不能通過情況推斷的,合同受與其有最密切、最真實聯系的法律支配。 從某種意義上講,合同自體法原則實際上是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結合,它即肯定意思自治原則的優先地位,又以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補充。
(四)強制性規則必須適用原則
強制性規則,也稱為“直接適用的法律”,是指那些具有強制力的,可以撇開沖突規范援引而直接適用的法律規范。該原則在合同領域的反映尤為突出,它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相反,具有直接適用的效力,當事人不能通過協議選擇和減損,而是必須予以適用。
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實現法律對民事社會關系的調整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該原則的適用不是不受限制的、任意的,而是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的,只有在滿足特定的條件的情況下,該原則才能夠發揮其相應的作用,超出了特定范圍、不符合特定的條件,就沒有該原則發揮作用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