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父母的錢算不算轉移財產_被申請強制執行后老賴把錢還了信用卡,算惡意轉移財產嗎?
特邀律師
你這姑娘財迷太心竅了,你們還沒有結婚成夫妻,僅是男女朋友關系而已。
怎么可以開啟算計,男朋友股票轉移到,他父母賬戶上去了呢?這是男友婚前財產,與你絲豪不占邊,不發生任何關系。
你怎么愛錢如命,連婚也沒結竟然把男友股票,說成是夫妻共同財產,天大笑話滑天下大稽。
如果我是你男友,經解釋你不通情理,還是分手為好,還是去找個有錢人把自己嫁了。
說一件真實事件:某人因經商,找人借款,少的五六萬,多的十來萬,總共大概借了近五十萬元。后來因種種原因經商失敗了。
而這些債權人,看到他經商失敗后,也沒逼他催他還錢。而他也在積極的掙錢還帳。大概過了一年多吧,就有債權人擔心他還不了錢,就把他告到法院去了。這人在法院時說了一句話: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我也沒說不還錢,只是現在沒錢,而我也在努力的掙錢來還帳了……。
用他的話說就是:你不催,我還的還快一點。你越是催,我就越還的慢,甚至放到最后還。
說這件事并不是說你要帳不對,而是要看對方的實際行動。現在既然你申請了強制執行,而對方卻趕在你前面還了信用卡。這里不說還誰不還誰帶來的后果更嚴重,可能是你把他逼急了而故意不還你的錢的。
至于是不是算轉移財產?這個當然不算了,因為他的這個行為也是還欠款的行為,并不是把錢轉到與他有利益關系的人的名下,或者是說他把錢轉到與他沒有債務關系的人的名下。作為一個債務人,他有權先還誰的后還誰的。而你雖然申請了強制執行,但沒有申請凍結他的財產或者是財產保全,這是你的失誤而讓對方鉆了一個空子。你現在要做的就是看看對方是否還有財產可以進行賠償,如有,你可以到法院去申請財產保全或凍結財產。但這前提是不能影響對方的正常生活。
想得真美。
你提這個問題,就默認為,這購房款是女方婚后所得、所攢。
婚后買房女方把錢轉到父母賬戶,再讓父母按女方的名字全款購房,然后,根據法律規定,這房子就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了。
你只看到了法律的后半句,沒看到前半句,只看到對你有利的那句,沒看到對你不利的那句。
對你有利的那句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對你不利的那句,哦,不是一句,是兩句:其一:夫妻婚后所得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其二:一方在離婚時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
所以,除非你能瞞天過海,你老公不知道這購房款是你轉給你父母的,才能如你所愿。
房子這個梗,讓多少夫妻失和,互相算計,多少家庭反目,親人變成仇人。
如果想婚姻彼此清爽,就簽財產約定協議;如果想彼此一體,就不要各打自己的小算盤。
背地里的勾當,最惡心。
婚后,把每月大部分收入給了父母,作為培養費,算不算轉移共同財產?
張三從小被父母施行精英教育,比同齡人朵花了不少錢何精力。張三也爭氣,年薪百萬。婚前一直是80%的收入給了父母(父母也是存了沒亂用)。婚后張三繼續如此,妻子(年入5萬)說是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而張三卻說這是給父母的投資回報。二者哪個有理?
可以作為一個很典型的案列來分析一下的。但我比較傾向于支持張三妻子的觀點,對于張三的做法有些抵觸。從題主的描述可以看出,張三的父母應該年數不大,也不會有失去勞動能力的情況,因為這里看不到資料。張三的父母也不會超過六十歲需要張三出贍養費的時候。
張三的關于培養費的說法也是無稽之談。父母對其子女的撫養教育是作為父母的義務和責任。沒有培養費一說的,作為精英分子不應該這樣的隨便為自己的行為尋找借口。培養費指的是什么意思?我想張三比誰更清楚。培養費一般指的是學校或者培訓機構收取的,對被培養人進行社會價值觀或者處事技能培訓的勞動回報。作為家庭父母對其子女的教育培訓不適用這一說法,因此張三的話不足為信,是站不住腳的。
在婚前,張三可以把自己的工資收入交給自己的父母,就算全部上繳都沒關系,因為是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婚后就不可以了,張三的工資收入和其妻子的工資收入,都屬于婚后家庭夫妻的共有財產,這一點作為精英分子的張三是應該清楚的。什么是夫妻共有財產?在婚后的夫妻工資收入必須是夫妻共有財產。但是法律規定,也有除外的情況,那就是約定的夫妻共有財產。
而婚姻法第十七和第十八條的規定,也沒有把婚后夫妻一方的工資收入做特殊的規定。只規定了一方婚前財產屬于夫妻的一方財產,自己可以有權支配。
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處理權。但這里指的是為夫妻生活日常需要而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我們不能想當然的認為張三把自己的工資交給自己父母屬于夫妻日常的生活需要,這樣是不合理的。應該在法理上屬于民事侵權行為。
根據規定,夫妻一方在對非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出重要的處理決定時,必須夫妻二人平等協商,取得一致的意見才可以。張三的行為就是在私自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并沒和其妻子協商一致,沒有取得一致的統一意見。因此,張三的行為不合法,而且做出的決定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數額很大。應該每年在60萬左右的財產交給自己的父母。其妻子肯定有不同意見,認為張三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推斷也是合情合理的。在家庭責任和財產處理上,張三的妻子明顯處于劣勢,沒有真正的話語權。
那么張三的妻子可以要求張三停止這種贈與行為,也可以是懷疑張三在為離婚前先下手蓄意將夫妻共同財產予以轉移、隱匿,而從離婚訴訟中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這個是有可能的。在司法實踐中很常見的手段就是,有了離婚意圖的一方,在很早之前就開始布局轉移隱匿財產。
張三的妻子可以申請夫妻共同財產的保全。但是確實有老人需要贍養的,則需要張三的妻子協助張三履行贍養義務,但是本案例顯然不是這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