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日期和簽訂日期_簽約日期生效日期?
特邀律師
婚前房產是以購房合同簽訂時間為準。
關鍵是簽約時間和付款時間,如果婚前簽訂了合同并付清全款,即使產權證在婚后才辦下來,也應該認定為個人財產。當然,前提是該房產證只登記在該個人名下,且雙方無特殊約定。
沒有什么區別。合同訂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個時間,如遇特殊情況下,兩者不一致。
1、合同訂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個時間,就是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就是落款時間;
2、特殊情況下,兩者不一致:合同訂立日期就是簽字、蓋章之日;生效日期是雙方規定的一個具體時間,或者什么條件完成的情況下生效。原則上,合同訂立日期其實就是指的合同生效日期,但實踐中也會存在例外的情況,此時合同的生效可能附上了一定的條件。合同訂立時的注意事項1、注意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是否一致有些企業使用合同統一文本,這本是好事,但由于對合同性質了解不細,出現張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攬合同,卻使用購銷合同文本,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適用法律條款增添了爭議。2、注意列明每項商品的單價有些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標的是多類商品,但卻只在合同中明確各類商品的總價款,而不確定具體每種商品的單價,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發生爭議,就難以確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價款。
3、在合同中明確違約金和賠償金計算方法《合同法》雖然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違約金和賠償金,但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違約金的數額,法院就會視為雙方當時放棄違約金權利,而不予支持。對賠償金計算方法作出明確約定,有利于以后發生爭議后迅速確定賠償金額。
4、確定管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訴訟法中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在簽訂合同時,雙方一般比較友好,比較容易達成一致意見,如果事先確定了管轄法院,就不必在以后為爭管轄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
如果合同中約定的起始日期為簽訂日期的就為同一天。但如果對合同起始有其他約定的,從符合約定生效的那一天為起始日期,法律對合同生效有其他規定的,則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實現是為起始日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擴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條 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你好,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以下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首先,根據你的描述,借款的發放日期是在4號,而借款合同在6號才簽訂,這是屬于補簽合同的情況。根據我們處理類似銀行借款案件以及民間借貸案件的經驗,這種情況在實務中也不少見。特別是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借貸雙方往往都是熟人和朋友,所以在沒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之前,出借人就根據雙方達成的口頭約定將借款支付給了借款人,然后事后雙方再補簽一個書面借款合同,并且將合同簽訂日期簽署為實際簽訂當日的日期。
其次,從我們代理類似案件的經驗看,法院對于這種補簽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是認可的,只要該等補簽的借款合同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那么法院不會因為借款實際發放日和借款合同簽訂日不一致而認定借款合同無效。這其中理由也很簡單,因為補簽的借款合同只是對雙方此前達成的口頭約定的書面認可而已,并沒有改變借貸雙方的借貸合意,也屬于借貸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得到借貸雙方的認可,法院沒有任何理由否定補簽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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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很多類型,比較正規的合同的日期都是打印在上面的,不知道您簽定的是哪一種合同?您所提到的“合同簽訂時間不是同一天的”是指合同方簽字的日期嗎?如果是,那么合同就是有效合同。舉例:甲乙方簽約,合同一式兩份,甲方簽字后,將兩份合同由EMS(特快專遞)寄給乙方,乙方收到簽字后,再將一份合同寄還甲方,這樣就造成簽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在異地以及國際之間的合同中是經常出現的,這樣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率的。
生效的,基本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上海律師孫學龍希望能夠幫到你。
合同雙方簽訂時間不一致,不影響法律效力?! 「鶕逗贤ā返诙鍡l、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同雙方簽訂時間不一致,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以后簽字時間合同成立。但合同中如約定有生效條件或期限,則約定條件或期限達成時生效。 《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勞動合同簽約的入職時間和簽約時間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簽約時間是實際簽訂合同的時間,入職時間是參加工作的時間。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所以入職時間是從1月1日開始,也就是從1月1日建立了勞動關系,但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可以在入職后1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