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發期限_事故責任書幾年有效?
特邀律師
只要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就可以做出事故認定書,不管對方是否住院,如果是賠償調解則有可能是要等出院結算完費用才好調解。如果已經過了幾個月了則交警部門有可能超期了,您可以到它的上級部門交警支隊法制科或者事故科反映情況。交警下達責任認定書有規定的期限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交通責任認定書有效期是多久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永久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據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劃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之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在我國有統一的規定,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對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了較為粗略的劃分。
具體內容如下: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3、受害人和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由雙方分擔損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謝邀,知乎上,交通事故定責處理我說第二估計沒人說第一了。一般情況下,簡易程序即車輛不需要鑒定的情況下,十個工作日出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進入一般程序,需要車輛鑒定的,勘查現場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出鑒定委托書,鑒定機構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鑒定報告兩個工作日內送達,送達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沒有提出鑒定報告生效,重新鑒定依然是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重新鑒定次數為一次。鑒定報告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10日內出來,如沒有其他情況是可以提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