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_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是針對哪一點?
特邀律師
一,用人單位沒有合法的事實和理由,直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或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四,因此,并不是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后就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選擇要求繼續履行還是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以看出,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就是說違法的解除或者終止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主張賠償金,也就是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當然,勞動者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則不能再主張經濟補償金。
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也稱之為賠償金、2N,是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
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包括:
一、協商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36條規定,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二、過錯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無過錯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違反上述四種情形的,就構成違法解除,就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很高興為你解答,下面小編給你分析下。
關于辭職、裁員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涉及辭職的一共6條,具體分類如下:
- 協商解除。涉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員工和企業協商解除)
-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涉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企業離職解除合同)、第三十八條(企業存在違規行為解除,比如不給工資,不給休息,未交保險等)
- 用人單位解除。涉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員工過失性解除,比如員工犯法服刑等)、第四十條(員工無過失辭退)
- 經濟性裁員。涉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
關于企業裁員
因為你沒有細說什么原因裁員,所以你可以自行對應上面的法律規定,到底是屬于哪一種情形。
特別說明的是,經濟性裁員要求比較苛刻。你可以網絡查詢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具體內容,主語是勞動合同法,不是勞動法
關于雙倍經濟補償
準確的說法,叫做經濟賠償金,金額是經濟補償金的雙倍。對于解除合同的賠償問題,下面具體分析。
不知道補償金多少
對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三十六條)雙方自行協商補償金金額,具體數額不確定。
沒有補償金
涉及到《勞動合同法》三十七、三十九條款,這個時候企業是無需支付補償金的。
支付補償金
涉及到《勞動合同法》四十、四十一條款,這個時候企業是需支付補償金。
支付賠償金
涉及到《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款,這個時候企業是需支付賠償金,一般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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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回答你的問題。
首先,勞動合同到期的,如果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如果公司沒有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也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相關的勞動待遇可以參照之前的合同。如果過了一個月,仍然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注意】:為防止公司以簽訂短期書面合同,到期后不簽書面合同,大部分地區均支持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書面合同,繼續用工的,超出一個月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但不排除某些地區仲裁委和法院不支持,要具體對待。
再次,如果超出一年,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然需要立即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否則要繼續支付雙倍工資。
最后,關于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如果未簽訂的狀態持續到現在,對于雙倍工資部分,可以從現在往前倒,一年以內的可以計算。超過一年的,沒有時效中斷的事由,則不能再主張。
那你明白了嗎?覺得我的回答有幫助的話,歡迎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