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專利權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_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應具備哪些條件?
特邀律師
1、發明專利是對制備產品的方法、產品結構的保護,也就是說方法和結構是發明專利保護的客體;而實用新型保護的客體只是產品的結構;
2、發明與實用必須具備專利的三性: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缺一不可;
3、是否授予發明或是實用新型與該項專利技術的先進性有關,如果有較強的先進性,可以申請發明專利,如果只是局部一些小的改動,該專利的創造性不明顯,則不建議申請發明專利,可考慮申請實用新型。
BCD《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能夠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方案,首先要屬于專利法保護的范圍,
以下幾項是不授予專利權的: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其次,要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再次,需要滿足實用性、新穎性、創造性的“三性”要求: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形式條件和實質性條件兩個方面. 形式條件是指應當以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格式,書面記載在專利申請文件上,并依據法定程序履行各種必要的手續. 實質性條件是指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
(1)新穎性:具有新穎性的發明創造,應符合以下三方面的條件:
①在申請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書籍、報刊、雜志等紙件,也包括錄音帶、錄像帶及唱片等音、影件.
②在國內沒有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所謂公開使用過,是指以商品形式銷售、或用技術交流等方式進行傳播、應用乃至通過電視和廣播為公眾所知.
③在該申請提交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所以,在提交申請以前,申請人應當對其發明創造的新穎性作調查,對明顯沒有新穎性的,就不必申請專科.
(2)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同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發明要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實用新型要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批量制造,或能夠在產業上或生活中應用,并能產生積極的效果,增加經濟效益. 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應具備以下的條件:(1)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截在申請日以后公遠見卓識的專利申請文件中。(2)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3)實用性,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能產生積極效果。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即只有符合“三性”要求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才有可能獲得專利權。《專利法》對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新穎性的要求是相同的。 所謂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換句話說,一項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向社會公開過,發明創造的內容不構成公眾能夠得知的現有技術的組成部分。 我國以申請日作為判斷新穎性的時間標準。凡是在申請日以前,已經有相同的發明創造由他人完成并公開或者發明人自己公開,比如在新聞發布會、科研鑒定會、展覽會上披露了發明創造的實質性內容,在技術成果誕生后不及時申請專利,而是在產品生產出來試銷或者完全投放市場后才去申請專利,都會導致新穎性的喪失而無法獲得專利權,多年的心血就會付諸東流。《專利法》第二十二條對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創造性分別做了規定。同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發明應當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應當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明顯的本質區別,對于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不是顯而易見的,普通技術人員不能直接從現有技術中得出該發明的全部必要的技術特征,也不能通過邏輯分析、推理或者試驗而得到。“顯著的進步”是指從發明的技術效果上看,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長足的進步,這種進步表現在發明解決了人們一直渴望解決,但始終沒有獲得成功的技術難題,或者該發明克服了技術偏見,提出了一種嶄新的研究路線,或者該發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或者代表著某種新技術的發展趨勢。 對于實用新型來說,它的創造性比發明要低,只要與現有技術相比有所區別和進步,就可以認為該實用新型具備了創造性。《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根據這一規定,發明創造具備下列條件即認為其具有實用性:(1)產業實用性。這里的“產業”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包括工業、農業、礦業、林業、水產業、畜牧業和交通運輸業、服務業等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只要在任何一個產業部門能夠制造或者使用,能夠在實踐中實現,就說明它具備了產業實用性。 (2)可重復再現性。所謂“可重復再現性”,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根據專利申請文件公開的內容,能夠重復實施專利申請中所記載的技術內容,這種重復實施不受客觀因素的影響,并且重復實施的結果是相同的。比如,根據產品發明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內容,有關的技術人員能夠制造出相同的新產品,說明該項發明具備了可重復再現性,但是,類似像上海新浦大橋這樣的整體建筑受特定地理位置、地理環境和地質條件等限制的技術方案,就不具有可重復再現性,因為它不可能在其他地點完整地再現。(3)有益性。發明創造的有益性,是說一項專利技術實施后應當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具有良好的技術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任何脫離社會需要、嚴重污染環境、嚴重浪費能源的發明創造,則因缺乏積極效果而不能授予專利。
授予專利權應當具備,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專利權的特征,1、專有性和獨占性2、地域性3、時間性4、法定授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