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制度是在我國的什么中規定的_留置制度是我國的什么?
特邀律師
留置制度是《物權法》規定的。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制度有兩種,一個是物權法規定的留置,一個是監察法規定的留置。
物權法上的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占有債務人的財務,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監察法上的留置制度是指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留置制度,是我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 留置制度,就是責令違反相關紀律的嫌疑人在指定時間和地點對相關問題進行解釋和說明。
1、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留置權僅適用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發生的債權債務。
2、其他法律特別規定有上述合同之外可以留置的合同,債權人也享有留置權。 《擔保法》 第八十四條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留置制度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留置制度不是在我國刑法中規定,而是在我國的監察法中的第二十二條款中做出的留置規定。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