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轉包合同_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
特邀律師
甲方(轉包方、出租方):
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住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包(出租)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自愿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 鄉(鎮) 村組的 畝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給乙方,乙方在接包(承租)的土地上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轉包(出租)土地的具體情況如下:序號地塊名稱地類等級面積(畝)四至界址土地承包合同或經營權證號東南西北1、2、3、4合計共計 畝(大寫); 畝(小寫)。
備注:
二、轉包(出租)期限和交付日期:
土地轉包(出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之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三、轉包(出租)價格與支付方式
雙方約定轉包(出租)價格按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
1、以現金支付:每畝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元,共計 元(大寫: );考慮物價因素的約定為: 。
2、以實物計算:每畝每年支付 公斤 (實物名稱),共 公斤;考慮物價因素的約定為: 。
轉包(出租)價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轉包(出租)費。
2、分年度支付。簽約當年,乙方應在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 日內付清當年出租費;此后,應在每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當年轉包(出租)費。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出租)收益,在合同期滿后收回轉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有權監督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乙方損壞承包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其他農業資源的行為。
3、按時交付合同約定轉包(出租)的土地。
4、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有義務幫助協調乙方與其它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
5、轉包(出租)期內,如遇自然災害,各級政府給予在轉包(出租)土地上受損農作物核發的救災物資和補助款,甲方同意由乙方直接領取或領取后及時如數轉給乙方。如需甲方協助辦理相關手續的,甲方應及時協助辦理。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產品收益權。
2、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3、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土地,應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棄耕拋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4、轉包(出租)到期時,及時向甲方交還轉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協商繼續轉包(出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有關政策性補貼、補償的約定
(一)轉包(出租)期內,因國家或集體征占用轉包(出租)土地依法應由土地承包人獲得的土地補償,歸甲方所有;青苗補助費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歸乙方所有。
(二)轉包(出租)期內,依轉包(出租)土地面積所計發的各級政府提供的各項支農惠農政策補貼和服務的歸屬約定為:
五、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
1、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轉包(出租)土地的。
2、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并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征得乙方同意故意延遲交付轉包(出租)土地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2、棄耕拋荒,破壞農田水利設施,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
3、逾期不支付土地轉包(出租)費,經催告后在 天內仍未支付的;
4、喪失經營能力無力履行合同的。
六、違約責任
(一)因一方違約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違約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依損失情況確定。
(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轉費用,每延遲一天,按應支付流轉費用的 %承擔違約金。
(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遲一天,按應支付流轉費用的 %承擔違約金。
(四)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破壞水利等基本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后,由乙方承擔土地功能恢復責任,無法全部恢復的,承擔賠償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可訂立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簽訂后,經雙方協商,決定 (是或否)鑒證。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轉包(出租)的土地進行再流轉。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一份備案(如有鑒證,相應增加一份鑒證機構備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 (簽章)
鑒證人: (簽章) 年 月 日
一、土地糾紛必須處理到位,嚴禁回避矛盾。在土地承包糾紛未徹底處理前,存在土地承包糾紛的村民小組的所有農戶都不能簽訂合同,以免堵死土地承包糾紛調處的空間。
二、簽訂合同必須陽光操作,嚴禁閉門造車。凡是農戶耕地臺帳登記沒有入戶核實并經農戶簽字確認的村組,簽訂合同要一律登門入戶。
三、農戶簽字必須真實可靠,嚴禁隨意代簽。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要充分宣傳依法完善農村土地二輪延包政策,尊重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使農戶簽字代表農戶的真實意愿。
四、合同填寫必須整潔規范,嚴禁自作主張。下列內容必須統一規范:
1、合同封面上的“合同編號”和“鑒證編號”為同一編號;
2、“承包方代表姓名”要與身份證一致;
3、“承包土地人口”為農戶現有人口;
4、“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與“承包方代表關系”要明確;
5、“承包期限”起始日期為簽訂合同的現時日期;
6、“承包方簽章”如無私章的,應由承包方簽名并按手印確認;
7、“承包土地地塊情況”長、寬可以不填,面積一定要填,地塊“田界”必須準確具體,臺賬登記不準確具體的應予糾正;
8、“地塊地類”只分水田、旱地兩類;
9、“承包地附著物情況”要實事求是,不能漏填錯填;
10、“鑒證機關簽章”必須在對簽訂合同進行認真審查后進行,不符合質量要求的不能簽章。
你們的合同是無效的,村里承包給你,就是讓你管理的,沒有給你對外承包的權利,你再承包是無效的,你們所列舉的一切都是群眾個人行為,法律肯定不能承認。
經濟樹種不值幾個錢,你可以和他協商給他錢
這要看流轉的是哪一類土地,現在農村土地流轉雖然主要流轉的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但是其他農村集體土地(集體資產)也在流轉范圍內,因此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農民的承包地
根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現行管理政策,農民的承包地流轉必須在農民自愿的原則上進行,因此你們當地村干部未經村民同意就簽訂了土地流轉合同當然是不符合規定的,對于承包地,承包的村民是法定的權利人,在權利人沒有同意的情況下,該流轉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2.農村的四荒地、未利用土地
四荒地、未利用土地屬于農村集體資產,如果你們村村委會是土地的發包方,那么村干部是可以代為將四荒地進行發包或流轉給其他承包人的,此時不需要經過每一位村民的同意,這部分流轉收益歸村集體所有,具體怎么分配依據當地集體收益分配方案來。
戶口在農村搬走快二十年了,有二次承包合同現有農村土地還歸我所有嗎?可外包嗎?
這個問題的表述不是太清,我們不妨理解為:這戶農民的戶口還在農村,但已經不在農村民住,出外創業近20年,但在農村有當初的土地承包合同,現在這土地是否還歸這位農民朋友承包,是否可以將這土地進行流轉?
那么,通常情況下,你戶口還在農村,雖然不在農村居住,農村集體不會剝奪你的土地承包權。如果你現在無力耕種,完全可以按照土地流轉政策,將土地外包流轉,獲得土地流轉費后安心在其他地方創業。因為農村土地承包,是按照當時的農村戶口進行分配承包的,承包期30年,現在又規定到期后再延長30年,那么你當初承包的土地(有二次承包合同為證),應該還有很長的承包年限。在承包期內,如果你舉家遷入小城鎮生活并且把戶口遷移,農村集體也不允許收回你的土地承包權。戶口沒有遷移,只是不在農村生活的,更應該視為本村村民,所有農村集體的待遇和其他在村居住的村民一樣。
但是,農民朋友既然問出這樣的問題,說明這土地目前可能有爭議。如果真是有爭議,那爭議的原因是什么?以晏子分析,這為農民朋友從農村搬走快20年了,也就是說舉家離開,這近20年中,由于不在村里居住,可能放棄了土地的耕種。如果是委托鄰居或親戚朋友代種,這個很好辦,直接從親戚朋友手中再把土地要回來即可。但是,如果沒有委托外人耕種,直接將土地撂荒了,那么,根據土地法規定,撂荒兩年以上的土地,村集體可以收回重新進行分配。如果真的出現這種情況,那就真有點不好辦了。因為雖然你有承包合同,但你自動放棄了土地耕種,視作違背了合同,村集體收回耕種權,無可厚非。如果沒有重新發包,可以和村集體協商重新承包。但是,如果村集體已經將該土地進行調節,重新發包了,那么,你就只能等到下一個承包期,再重新主張權力,重新承包土地了。
所以,我們在遇到問題的時候,要根據問題發生的具體原因,進行合理分析,不能認死理咬死理。就這個問題來說,如果真和村集體有糾紛產生,只能協調來解決。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誰也不會剝奪農民的承包權,但是農民故意將土地撂荒,這就違背土地法了,也有違土地承包經營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