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要孩子的女人_離婚,女方該要不要孩子?
特邀律師
其實各有利弊,但是大部分都是基于“現實”的考量。
其實不管在任何時候、任何對方,離婚對于一個女人而言都是傷害巨大的,她往往比男人還要承受更多的壓力及輿論。所以在對于帶孩子還是不帶孩子這個問題上,很多女人都會基于現實的基礎上,慎重的考慮這個問題。
1. 想不想帶走孩子是由母親的經濟收入決定的。
相信這個世界上大多數的母親都是非常愛自己的孩子的,身為一個母親,在自己的婚姻面臨危機的時候,如果不考慮外部現實因素的情況,相信大部分的女人都會選擇帶著自己的孩子。
但恰恰就是現實太過骨感,很多女性在過往的生活中依賴于丈夫而生活,所以并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去撫養孩子,要知道一個女人需要獨自教育一個孩子的難度,實在是太大太難以想象了。
所以我們說,要是一名女性自己有足夠的精力和實力的話,她肯定會毫不猶豫的帶著孩子離開那個“失敗的家庭”,徹底退出這段失敗的婚姻。
2. 有孩子的女人再婚會很困難,“母愛”斗不過殘酷的現實。
每個孩子都是媽媽身上掉下來的一塊肉,疼都來不及,又怎么會說不要就放棄了呢?但有些時候真的是有苦衷的,那些不要孩子的女人,不能自顧自的說她自私。要知道她在有孩子的情況下還決定離婚,心里要承受多大的壓力,多少看似和諧的家庭,都隱藏著父母的無法言說的心酸及淚水。
我們說那些鼓起勇氣帶走孩子的母親很霸氣,但那些選擇結束痛苦婚姻卻沒有能力撫養孩子的女人,也不要片面的去指責對方太過無情。這些女人只不過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罷了,如果帶著孩子,她們可能對于新的生活的開啟就會變得困難,因為再婚女人本身就不是那么容易,更何況還要帶著孩子,更是難上加難了。
3. 你可以不帶走你的孩子,但請不要忘記你的孩子。
當然我們說人都是自私的,作為一名離婚女性,你可以選擇不帶孩子去追求自己的幸福,但事實上,作為一名女性,你是失職甚至是不合格的。因為你的離開意味著你的孩子將會在未來成長道路上缺失母親的關愛,變成一個單親家庭;若是你的前夫重新找了一個妻子,甚至有了個小孩子,那么你的孩子在那個家里的位置就會更加尷尬。
在孩子成長的一個重要階段里,本身你的離開就對他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傷害,如果你不讓孩子明白你和前夫是因何分開,并且也不再聯系他關愛他,他的心理不能得到及時的安慰和呵護,那么很有可能對他未來成長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你可以選擇不帶走你的孩子,但請不要忽略了他。
每個人的生存環境不同,任何的選擇都有一定的理由,作為女人選擇離婚肯定是真的過不下去了,但如果她們選擇不帶孩子離開,也請不要對她們有過多的指責和批判。畢竟成年人的世界有太多顧慮,誰又能體會到對方心底的苦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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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離婚了,無愧于心的對她。她選擇凈身出戶。孩子給我。看了幾次。說看孩子覺得難受。以后不看了。我問她想清楚了嗎?這句話。她肯定了。現在想看也不給看,撫養費什么,我一分都不要。也不需要她給。只要我活著一天,我會拼盡全力保護我孩子。給他幸福。因為我是他爸。媽媽不要他,我要,雖然被離婚,被背叛。我不后悔有這個孩子。
從法律角度講,應該讓她去看孩子。
離婚后的父親或母親,雖然不直接撫養孩子,但是對自己的子女有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又稱探視權或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以,這種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的,不是撫養孩子一方所能決定,或可以拒絕的。不能因為女方在離婚時只要錢不要孩子,就不允許女方看孩子。
當一方拒絕對方看孩子時,對方可以單獨就探望權起訴,法院會依法判決準予探望。如果不履行協助義務時,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對不讓看孩子一方予以拘留和罰款。唯一特殊的是,此處的執行對象是不協助人,而不是孩子。
同時,《婚姻法》也符合民情,規定了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可中止探望。如探望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患嚴重傳染性疾病、孩子拒絕被探望等情況。中止事由消除后,應當恢復探望。
所以,題主不能以女方只要錢不要孩子為由,拒絕女方看孩子。
婚姻是以愛情為基礎的,沒有愛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