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行政處分的種類和期限_國有企業職工處分規定?
特邀律師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1)在國家公務員紀律規定中,行政處分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2)在給予國家公務員處分時,應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及本人對錯誤的認識態度,區別處理。對于違反紀律,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一定損失的公務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對于違反紀律,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國家公務員,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對于嚴重違反紀律,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3)對于級別為本人所任職務相對應的級別在最低等級的,不宜給予降級處分。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4)為了維護行政處分的嚴肅性,保證行政處分應有的效果,國家公務員紀律規定中明確規定,國家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并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據此,企業對職工違反勞動紀律,可以按上述規定給予處分。
國有企業行政處分,過去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執行。
隨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均已廢止。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當前國有企業對違紀職工進行行政處分的依據。國有企業可以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企業給予職工行政處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1、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2、經過企業領導會議討論通過,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意見;3、征求企業工會意見;4、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應當允許本人申辯并簽署意見;5、通知本人辦理交接工作等事項;6、結算職工當月工資;7、給被除名職工出具《除名證明》,便于本人再就業;8、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9、轉移職工本人檔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現已廢止,今后企業對此種情形的職工,應當適用《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