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一邊勞動監察一邊仲裁嗎_能去勞動監察大隊和勞動仲裁同時進行嗎,謝?
特邀律師
勞動仲裁本身是一種仲裁行為,不會干涉公司的各項業務辦理。不像勞動監察一些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比如勞動監察的責令改正指令書,行政處理指令書等等。
現實生活中確實會經常出現這種情況,如果職工和用人單位發生了爭議,在進行勞動仲裁時,用人單位可能會打擊報復職工解除職工的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可以這樣嗎?可以是可以,不過必須要依法解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有14類情形,包括協商一致,違反規章制度,不符合崗位要求,違反法律法規,患病無法恢復勞動,企業破產重組等等。
如果是用人單位故意解除,不是這14類情形中的一種,那么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索要經濟補償金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仲裁部門,如果覺得恢復勞動關系沒有什么障礙,對雙方都好,那么會依法裁決恢復勞動關系。否則就會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
補償金的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補償金的兩倍。
月工資的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前12個月的月均應發工資。
至于我們在申請勞動維權的時候,可不可以申領失業金?這個是當然可以的。因為不管解除合不合法,我們都要吃飯、穿衣,都需要一定的收入來源。而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只有三項:第一,失業保險繳費一年以上;第二,非個人意愿失業;第三,有求職意愿。
所以,沒有問題的。勞動法的立法原則就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可能因為程序的問題,讓勞動者的利益受損。大家可以放心大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不可以,根據《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5號令)第十五條規定,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只能選擇其一進行?!蛾P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5號令)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一)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二)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的;(三)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
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與申請勞動仲裁沒有沖突,你如果你情形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不能同時進行。
可以先監察投訴,勞動監察立案之后,適用監察程序;
如果先調解,調解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監察按照程序不受理。
依據參考《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一條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