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期限_國有建設用地使用年限多少年?
特邀律師
建設用地也有區別的,1988年1月3號之后,凡通過有償方式與國土局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限按國家規定執行。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4.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5.非住宅建設用地
(1)期滿如需繼續使用,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
(2)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是有期限的: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3、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4、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因為房屋及土地已經使用,所以還剩余20余年,根據現在的法律規定,住宅到期的可以免費延期的。
國務院于1990年5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了各類用地的最高年限,具體為:(1)居住用地70年。(2)工業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不是唯一年限,具體出讓項目的實際年限由國家根據產業特點和用地項目情況確定或與用地者商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實際年限不得突破規定的最高年限,而只能限于最高年限的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后,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二是政府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