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價和要約是一個意思嗎_什么是要約的法律特征?
特邀律師
依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這一概念在在其他國家有的被稱之為“發價”,也有的被稱之為“發盤”。發出要約的人被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被稱之為“受要約人”。要約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人與人之間,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所說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話,一般是可以實現的.承諾(Acceptance) 受要約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在國際貿易中,也稱“接受”或“收盤”,任何有效的承諾,都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其承諾都具有同等效力。(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復期限的,規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要約并無答復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如信件、電報往來及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要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據此,凡是第三者對要約人所作的“承諾”;凡是超過規定時間的承諾,(有的也叫“遲到的承諾”);凡是內容與要約不相一致的承諾,都不是有效的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或反要約,必須經原要約人承諾后才能成立合同,關于承諾有效要件,大陸法系各國要求較嚴,非具備以上三要件者則不能有效。而英美國的法律對此采取了比較靈活的態度。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商人之間的要約,除要約中已明確規定承諾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所附加的條款對要約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約人在承諾中附加某些條款,承諾仍可有效。承諾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也可以口頭方式進行。通常,它須與要約方式相應,即要約以什么方式進行,其承諾也應以什么方式進行。對于口頭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為承諾的方式,承諾的效力表現為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合同即為成立??陬^承諾,要約人了解時即發生效力。非口頭承諾生效的時間應以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為準。一般認為,承諾和要約一樣準許在送到對方之前或同時撤回。但遲到的撤回承諾的通知,不發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超市價簽是要約邀請。
1、因為這是商家通過這個商品告訴大家我有這個商品,當我選擇了某個商品之后,拿著這個商品到超市收銀處,表示我希望能夠購買這個商品時,這應該才算要約,而商家將同意按照這個價格給你,算作承諾。
2、要約必須具備“一旦對方承諾即受該條件約束”的訂約意識表示,多以詢問的方式發出,以期待收到相對人的肯定回答。
3、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或報價等。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和承諾人。
4、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后,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5、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6、 要約是要約人向特定的對象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一方向明確的另一方的合同表示,受要約人回復同意或者是承諾,即合同成立;而要約邀請則是針對不特定的任何人,希望有人能對自己發出要約,然后回復成立合同。
要約又被稱之為“發價”,要約的構成要件主要有:(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受要約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也稱“接受”或“收盤”,一般有以下法律特征:(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2)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3)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4)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 要約是一方向對方發出的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另一方向要約方發出的同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到達對方時合同成立。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所謂的鏡像規則。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合議的過程,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完成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稱為“要約”,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稱為“承諾”。一般而言,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時要約和承諾往往難以區分。許多合同是經過了一次又一次的討價還價、反復協商才得以達成。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與“發盤”、“發價”等相對稱,承諾稱作“接受”。在一般情況下,承諾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