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怎么執行_緩刑之后剝奪政治權利何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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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治權利有價值!犯人一定請求實刑減半,政治權利終身都拿去吧.....呵呵《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
如果政治權利有價值!犯人一定請求實刑減半,政治權利終身都拿去吧
.....呵呵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主刑的的同時,如果一旦宣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那么會因此產生兩個方面的法律效果:1)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主刑執行期間的政治權利當然被剝奪。2)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另行開始計算。
恩,這個貌似比較復雜。
沒有直接的相關規定。因被判處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主刑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而緩刑是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同時緩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個人認為:1.若緩刑考驗期間,不具有刑法77條規定的情形,也沒有突出悔改表現或者立功的,則緩刑考研期間的前兩年剝奪政治權利,第三年開始享有政治權利。
2.若緩刑被撤銷,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原判刑罰執行完畢起計算。先前執行的應計算在內。嘿嘿,不知道分析的對不對[s:7]
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存在刑期起算問題;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附加刑刑期從有期徒刑和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算,如果執行期間被假釋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從假釋之日起算;附加于管制刑的,與管制刑同時執行。
但是對于判處緩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附加刑的刑期如何計算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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