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擔保期限法院還判決擔責_因為法院審錯重新審理,而過了擔保期,擔保人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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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已過,保證人未提出免責抗辯,法院不能主動審查并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
保證期已過,保證人未提出免責抗辯,法院不能主動審查并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不可以,因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原則,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后,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再行起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系(借款),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請求債務人償還欠款)。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從簡單的法律角度來說,逾期兩年后,擔保人是可以免責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幾種情況要注意。
第一,銀行可以發催收通知書給借款人和擔保人,借款人和擔保人簽字接收,就中斷了訴訟時效,這種情況擔保人不能免責;
第二,雖然逾期兩年以上,但借款人又進行了還款,之后銀行起訴,會將擔保人一起起訴,如果擔保人不懂法律或未出庭,法院就會判決擔保人負責,超過上訴期就無法免責了:
第三,就算不發生以上情況,逾期兩年后,擔保人超過連帶保證責任兩年的期限,銀行法院這邊免責了,但在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上,還是有你的記錄,會影響到你的信貸融資的。
希望可以幫助你!
我國擔保法規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不向連帶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為六個月,自債務人應履行償還債務之日起六個月。
例如,張三向李四出借100萬,約定借款于2017年10月1日到期,王五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依據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屆滿日為2018年4月1日。自2017年10月1日起六個月內,張三沒有王五主張連帶保證責任,包括向法院起訴、申請仲裁或者郵寄履行連帶保證義務通知函等,6個月保證期間屆滿,王五就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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