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單位改革可以免違約金辭職嗎_從國企辭職后,還能不能回到原單位工作?怎么辦理?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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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崗、降薪、降職、補差培訓、停工待崗等手段不光是國企的人力資源調配手段,也是所有企業通用的人力資源調配手段,這種手段既能達到調配及優化企業人力資源配置的問題,又能對現有員工起到震懾、威脅的目的,所以企業都喜歡使用。
作為勞動者來講,能接受就主動與企業協商,爭取自己的最大權益就行,不能接受的話就不要在相關的人事文書上簽字確認,同時收集好對自己有利的相關證據,先去勞動監查大隊投訴,投訴不成的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職場問題擋了道,僅是路人來幫忙,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試用期內辭職簽約的國企,并不會收取違約金。但是,有一種例外,會收取一定的費用!
入職建立勞動關系,辭職同樣受《勞動法》保護,只要按流程即可
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辭職需要30天,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如果是試用期離職,提前3天書面提出即可,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所以,試用期離職,只要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即可。
試用期辭職的違約金,只有提供培訓費用
法律有相關規定,企業在員工入職以后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以約定違約金,員工如果沒有達到服務期,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但是對于違約金數額也有相關限制,違約金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的部分分攤的培訓費用。
這里的培訓違約費用指的是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費用。
所以,如果決定辭職,只要不牽涉培訓違約金的糾紛,都不用支付違約金。按照流程,提前3天書面提交申請,到期正式離職即可!
可以辭職,但需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并繼續工作至三十天屆滿即可。 至于是否會扣違約金,取決于勞動合同約定;即你入職后是否接受過使用專項培訓費用進行的培訓;以及是否與企業簽訂過競業限制條款等。 法律依據請參閱《勞動合同法》的如下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理論上來說,除了公務員事業單位以外,在其他任何企業離職后,再返回原單位可行性都是比較大的,包括題主所受到的國企。
我們回到題主的問題,如果你還想回到原來的國有企業,并不是程序性的問題,而是“人際關系”的問題。如果你原來所在的用人部門的領導可以接受你,可能只需要他的一句話,然后和人力部門打一招呼,就可以順利的再次入職了。
上述這種情況適用于大部分國企,當然針對一些有嚴格任命招聘程序的國企總部,可能流程會繁瑣一些,但是不外乎是“人”的問題。只要你搞定關鍵的人,流程性的一些事按照正常流程走就可以了。
題主顯然應該想走的是流程性程序,可能還沒有相關的“人”,沒有人去幫你搞定這個問題。可能題主只是想通過走一個簡單程序,再次入職,壩上牧羊認為你不太現實。特別是在國企里面,搞定“人”,一切迎刃而解。
如果題主你搞不定“人”的問題,那只能走常規的招聘程序,“投遞簡歷面試錄用”再此走一遍常規的招聘程序程序。
以上供參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