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申請回避的主體_申請回避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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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回避的程序是怎樣的?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先了解以下幾點。1、回避的種類:自行回避、申請回避、指令回避。2、申請主體: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申請回避的程序是怎樣的?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先了解以下幾點。
1、回避的種類:自行回避、申請回避、指令回避。2、申請主體: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3、申請期間:訴訟的任何階段。4、申請方式:書面或者口頭,不論是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自行回避,還是當事人申請辦案人員回避。5、告知程序: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并告知其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等人員名單。申請回避后的處理和救濟程序:法定情形的,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復議。提出回避申請--(審查期間)--作出回避與否的決定--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作出復議決定。審查期間原則上刑事訴訟程序停止,但偵查程序除外。復議期間,訴訟活動不停止。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回避的檢察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按法律規定,刑訴中可以申請回避的人員包括: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條 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取決于司法活動的哪個環節。法庭審判時,專家輔助人不適用回避制度,其設置是為了幫助一方說明問題,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也說明了,專家輔助人不具有中立地位;在偵查、檢查活動中,專家輔助人是為了幫助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查明案情,有居于中立地位的義務,此時適用關于鑒定人的回避規定,需要回避。
申請高院再審,申請書需要填寫律師的名字還是當事人名字?為什么?
再審申請人自然是當事人本人,而不是律師。即便委托律師再審,再審申請書也未必需要填寫律師名字,只要將委托手續提供給法院即可。另外,律師代理是分階段的。再審屬于另外一個階段。原來一審二審可能是這個律師代理,但若雙方沒有再審代理的約定,那律師是沒有代理的義務。這種情況下更不需要把原先代理律師的名字寫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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