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從當天算起嗎_刑事拘留是從轉成刑拘那天開始算嗎?
特邀律師
你的理解是錯誤的。 刑事拘留應該是從限制人身自由的日子開始計算,先其被行政拘留的,折抵刑事拘留日期,也就是從被行政拘留的那天開始計算。
行政拘留從當天算起,過晚上12點算1天 刑事拘留從宣布刑拘證算起,過24小時算1天。
舉個例子說明:某人被行政拘留1天,下午6點進去,那么過了12點就可以釋放。某人被刑事拘留1天,下午6點宣布,那么到第二天下午6點釋放。不是。刑事拘留時間以日計算,按刑事訴訟法規定,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從第二天起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從第2日開始計算,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4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8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從4月4日延長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屆滿日期為5月1日。
路途時間是否從拘留期間扣除問題路途時間是否要計算在拘留期間內存在一種錯誤認識,認為押解途中的時間不應算刑事拘留時間,其理由是《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期間的時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款中的“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是指:
1、公安司法機關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訴訟 文書、當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以及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傳遞訴訟文書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時間;
2、公安司法機關從異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歸案, 訊問、通知等期間應當將路途中的時間扣除。另外,從立法的精神出發,拘留、逮捕本質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押解的過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過程。因此,在 計算拘留、逮捕期間時,應當將押解路途時間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