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期徒刑的緩刑_緩刑是不是有期徒刑?
特邀律師
緩刑,就是對于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就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有一年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刑罰(有期徒刑6個月)暫不執行。在一年的考驗期內,根據具體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有期徒刑6個月)。一年的考驗期內,須遵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并罰。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并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就是正常在社會生活三年,不過有司法所監控的,必須給你戴個sps手機定位手表??,剛剛實行沒有幾年的,給你手表定位了的,比如你生活在這個縣城,就只能在這個縣范圍之內活動,前三個月每個星期到司法所簽到,不定時會打電話問你在什么地方,前面三個月沒個星期要寫思想匯報工作,過了幾個月可以請假去別的城市打工,不過還是一個月要回去打卡一次的,緩刑期間千萬不要再范事情,要不然就把你收到監獄去,等于罪加一等。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就是意味著你接到判決書后,不用到監獄服刑。在社區接受考驗,如果從判刑后,一年之內,沒有再犯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事情,一年后,就當刑法處罰完畢。
緩刑是我們經常聽說的一種刑事處罰,緩刑并不會單獨判處,一般是附帶在有期徒刑里面的,那么到底緩刑算不算有期徒刑呢?
緩刑不屬于有期徒刑。
1、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五十三條 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被處其他刑罰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給予降聘(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前雖然是征求意見稿,但也是經過很多高層次法律專家論證后作出的,該條款中明確了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與緩刑是有區別的。
2、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國人廳發[2005]158號)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該條款也明確將有期徒刑緩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進行了分別的表述。
3、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條款中,均沒有明確指出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的處罰條文及意見。
4、 根據三個最高人民法院對緩刑的答復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判處有期徒刑緩刑仍留在原單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緩刑期間是否計算工齡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問題的電話答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兩年宣告緩刑兩年與判處徒刑一年立即執行誰重誰輕的問題的批復》均明確指出了緩刑和有期徒刑的區別:(1)在緩刑期間是否計算工齡問題的批復中明確指出 “緩刑本身不是一種刑罰,而是對被判刑人的一種考驗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緩刑期限內,未再犯罪,緩刑期滿,原判的徒刑就不再執行。”(2)關于緩刑考驗期滿是否構成累犯問題的電話答復中又指出“根據刑法規定,緩刑是在一定考驗期限內,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實際上并沒有執行過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罰;…可不作累犯對待。”(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兩年宣告緩刑兩年與判處徒刑一年立即執行誰重誰輕的問題的批復指出緩刑和有期徒刑是屬于兩種不同性質的問題,再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和緩刑的司法解釋,如果對被判緩刑人員要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進行處理,也應該在被判緩刑人員考驗期滿后(即緩刑期滿)再根據原判的徒刑是否有執行而決定怎樣的處理。對于考驗期還沒滿的緩刑人員因還不知道是否要執行原判刑罰,也就不能確定會不會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處罰,簽此,對于被判緩刑還在考驗期中的人員應該根據對被判緩刑人員有明確規定的條列、規定或合同來進行處理。
另外,借鑒于法〔2010〕14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鑒于法律上對當事人的處罰應該從輕從舊的原則,該行為發生在2010年,如果當時的處罰不應該開除,就應該按當時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根據三個最高人民法院對緩刑的答復內容從中也說明了:緩刑并不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緩刑期滿人員實際上就是附條件的免予刑事處罰,實際上并沒有受到任何刑事處罰,除非判決時有附加刑。充分說明了緩刑只是一種制度,緩刑本身不是一種刑罰,緩刑不屬于受刑事處罰。也說明了緩刑不屬于有期徒刑以上。
5.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刑種中并沒有緩刑,沒有把緩刑規定為一個刑種,刑事處罰的范圍內不包括緩刑。緩刑不是獨立的刑種,而是屬于刑罰的一種制度,是以刑罰的判處為前提、以刑罰的執行為背景的非刑罰措施。
6、有期徒刑的司法解釋:有期徒刑:刑罰的一種。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而緩刑并不具備上述特征。
綜合上面的各點,緩刑和有期徒刑有著本質的區別,緩刑應該不屬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綜上所述: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緩刑和有期徒刑有著本質的區別,緩刑應該不屬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它不是刑罰,只是一種制度。
緩刑,是我國刑罰的一種制度。意思是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的一種方式。
只有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才能夠使用緩刑。如果是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一律不都不能適用緩刑。
拘役的
緩刑考驗期
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以我們通常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就是這個道理。
在緩刑期間內,如果被告人不犯新罪,原判決就不再執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不用坐牢了。如果又犯新罪,過失犯罪的除外。應撤銷緩刑,兩種罪實行數罪并罰,合并執行。
以上是我個人的敘述,具體內容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
緩刑,又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判刑3年是判處有期徒刑3年的意思。緩刑4年:對判處有期徒刑3年的處罰結果4年內暫不執行,由特定機構對罪犯4年內的表現進行考察,決定是否執行有期徒刑3年。如果在4年內沒有犯新罪或者查出其他罪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不廢話,就是有期徒刑的刑期是1年,考察期(緩刑期)是1年。
如果在在這期間沒有犯罪或者被發現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說點大白話吧,簡單的來說,判了緩刑,就是把人放了,不關押了。(很多人還是不理解我的意思嗎?緩刑就約等于釋放了,緩刑時間結束之后,刑罰就結束了。不會再關押了)緩刑二字可以簡單理解為“先不關押你了,放出去,但是要延長考察時間”一般都是比較輕的罪(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三年),一般來說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比如把錢賠到位了,這個不是必要條件),然后法院認為把你放了沒啥危害性,這個時候就有可能判緩刑。判緩刑對于被告來說當然是好事,所以都會積極爭取想要緩刑。因而犯罪的這個被告就會積極坦白、態度良好、積極賠償,這樣期待法院寬大處理,判個緩刑。而緩刑當然是比實際關在監獄里爽多了,所以緩刑的時間比實刑都要長一點。比如說判一年緩兩年、判三年緩五年。不存在判10年緩15年這種操作,能判十年的罪,都不是小罪名了,這種大罪呢,不能判緩刑的。緩刑期間,雖然在家,但是一要聽話,法院的話老老實實的聽;二要按規定定期報告自己的情況,比如說想開店了什么的都得報告一下,這個是向司法局匯報,或者有社區矯正機構;三就是如果法院判決的時候不讓你見某個人(比如某同案犯也判了緩刑),你就不能見,如果見了就是違規,違規的話問題就很大了,可能重新收押回去;四呢就是如果要離開所在地區市,得打報告申請。出國之類的就暫時不要考慮了。如果你緩刑期間表現良好呢,但最后一天犯錯了,前面的好表現都沒用,會重新收監。因而緩刑也是不自由的,只是更人性化一點來處罰。緩刑期間一旦犯罪就會重新收監,而且新犯罪的判罰會把之前的罪摞一起。還有就是,累犯不能緩刑。累犯就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還有我必須說一句,死緩,居然有人說是死刑,緩一緩,兩年后執行死刑。現在不是這樣的。法院確實是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但是不是兩年后執行槍斃,一般會執行無期徒刑。死緩其實雖然列在死刑里面,但是基本上就死不了了。死緩的兩年,是考驗期,這兩年也是關在監獄里面的,被告在被羈押期間表現沒啥問題,就直接轉成無期徒刑了。如果這兩年被告在號子里把人胳膊打斷了之類的,那么就有可能被執行死刑。只要這兩年表現良好,死緩就會變成無期。后面說幾句,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指的是,直接判無期的轉這個年份;如果判死緩再轉無期的,減刑也是減為25年)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我國判刑,從輕到重大體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有的死緩會限制減刑,這個就比一般的死緩判的更重)死立執除此以外,還有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順便科普一下追溯時效吧是否治安處罰追訴時效僅有六個月,如果是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