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單位諒解書_職務侵占公司不給開諒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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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屬于公訴案件,應當經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審判后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因不屬于自訴案件,即使刑事立案后款項已歸還并且公司也出具了諒解書不予追究法律責任,也不能影響司法機關按法定程序追究的行為。因錢已經退還,如果情節不重的話,也不排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根據案情并依據刑法等規定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或判決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占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
諒解書不是必需條件,但對取保候審有一定價值。如果辦案機關要求出具諒解書,而對方不諒解的,辦案機關會考慮不批準取保候審。因為需要考慮受害單位的態度、考慮社會危害和影響。
《刑訴法》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職務侵占,在單位未報案以前,積極退還是可以取得單位諒解的,如果單位報案以后,一定是給單位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如果不給開諒解書,只能接受法律的制裁
團伙職務侵占罪三年以下刑期,公司不出諒解書可能全判緩刑,前期取保候審的不是也需要諒解書才能判緩刑。只要符合緩刑的條件,可以判緩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