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亡后租賃合同_承租人死亡后房屋租賃合同如何履行?
特邀律師
如果有共同承租人,有延續承租權。合同當然有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本條是關于房屋承租人死亡時的法律后果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關于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出租人的協議。房屋為重要的不動產,它既可以作為生產資料,又可以作為生活資料。作為生活資料,房屋是滿足公民“住”這一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質條件,從而住房租賃也就成為解決公民居住條件的重要法律手段。“住”一般是以戶為單位的,所以,雖然承租人為一人,也會有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因此在調整租賃關系時,不能不考慮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在住房租賃中,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權,原則上其承租權不得繼承。承租人死亡后,生前未與其共同生活的親屬或者法定繼承人,如果確需繼續租用住房的,享有優先承租權,可以與出租人另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在租賃期間,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有在租賃的房屋內居住的權利,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死亡后,生前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續租賃原住房,但應與出租人辦理續租手續,變更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后無共同居住之人的,租賃關系終止。原共同居住之人另有住房的,也可以終止租賃關系。
公房只有在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后,才能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建設部《城市房屋管理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第七條:“租賃期限內,乙方同一戶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1987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09號文件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十一條第五款承租者外遷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繼續承租的,須經出租單位同意,并新訂租賃合同
您好,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由此可以知道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死亡的,合同有效。在本情景中,雖然承租人是以一個人的名義租賃的房屋,但是因為承租人是與家人一起居住的,所以,承租人死亡后,其他一起居住的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