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_我是股東,還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特邀律師
如果公司是私營公司或合伙經營,你是公司法人且是股東之一,就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了,勞動合同是確立企業與員工關系的,你與企業的關系在營業執照上寫的很明確了。
如果你不是股東,你與企業的關系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而不用勞動合同這種形式。
如果公司是國有企業,你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由上級決定,因為國有企業的人事權在上級或母公司,按理說,你的管理關系應在上一級組織。
假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存在勞動關系,法定代表人是不一定需要繳納社保的,但公司里面至少要有一個人繳納。
1、董事長是董事會選舉產生的,可能是公司的股東,也可能不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就要簽訂勞動合同。何為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如果董事長是公司的股東,作為公司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董事長與公司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個人認為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董事長不是公司股東,有董事會的選舉決議,還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和誰簽訂勞動合同呢?非公司股東的董事長是公司管理者,如果也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認為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董事會的決議或聘書可以代替勞動合同的內容,不一定要另外簽訂勞動合同。
2、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由上可知,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公司股東。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既是公司所有者,又代表公司,個人認為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東,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部發〔1995〕202號,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有關經理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可以要求支付未簽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法定代表人提起仲裁或訴訟,會造成原、被告競合的尷尬,很難得到支持。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呢?如果不能提供董事會批準決議,法定代表人與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的爭議應按《公司法》相關規定處理,不屬于《勞動合同法》受理范圍。
3、總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上面討論。
如果總經理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是公司股東,是否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因為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如果有董事會的聘書,可能被認為替代了勞動合同。
如果總經理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公司股東,應由公司董事會作出聘任總經理的決議或者決定,在該決議中,應當就該總經理的薪金待遇、聘任年限、公司盈利目標等內容作出決議,公司再根據董事會的決議與總經理簽訂勞動合同,既適用勞動法,又適用公司法。
4、如果股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或董事長,同上討論。
如果股東并不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和公司沒有勞動法上的關系,當然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股東擔任公司職務,公司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簽合同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股東只是公司的投資者,不同于公司的員工,如果你計劃在你投資的公司工作,在該公司領取薪酬,由該公司幫你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你就需要與該公司簽署勞動合同。如果你僅僅是作為投資者投資該公司,并非該公司的員工,就不需要與該公司簽署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系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建立在勞動關系的基礎上,與投資關系無關。
董事長是董事會選舉產生的,可能是公司的股東,也可能不是。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就要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關系,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如果董事長是公司的股東,作為公司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董事長與公司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董事長不是公司股東,有董事會的選舉決議,非公司股東的董事長是公司管理者,如果也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董事會的決議或聘書可以代替勞動合同的內容,不一定要另外簽訂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至于法人代表是否需要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沒有明文規定。根據情況的不同,有不同的解決方式,受雇于用人單位的一般會簽勞動合同,企業為其所有的一般不簽勞動合同。對于股東委派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如國資委委派的董事長,集團公司委派的下屬獨立子公司的董事長,原則上應與委派人如國資委、集團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應與任職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與任職公司發生勞動關系。對于其他企業,主要應看其是否是股東,尤其是否是大股東。如果是大股東,就屬于“老板”,屬于雇主而非雇員(勞動者),也不應與公司發生勞動關系。在理論上,其與公司發生勞動關系,也就是與自己發生勞動關系,既無必要(讓公司承擔責任也就是讓自己承擔責任),也無法說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