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到期了還有效嗎_房屋租賃合同過期了怎么辦?
特邀律師
1、當然需要重新簽訂租賃合同2、租賃合同的租賃位置是你的營業地點。3、在營業執照上有反映。4、任何企業、個體工商戶都應有經營地點。5、沒有有效的租賃合同無法證明你的合法營業地點。
實際操作中不需要寫明。房屋的現狀,不管是否出租,在合同中一致體現為非出租狀態。如果由於承租方不願意解約造成交房日期延後,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交房延期追究違約金,正常的房東,都會選擇和租客解約。如果你實在不放心,可在補充協議中專門就出租一事寫明相關違約責任。但是正式合同是絕對絕對不能體現房子在出租狀態的,因為這樣的話,交易流程中第一步房屋核驗就過不了,更別提過戶了。
有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續租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合同的形式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因此與出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到期后,繼續使用租賃物也就是房屋,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轉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是出租人應當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三十二條 租期不明的處理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的瑕疵擔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32條、當事人對于租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依照本法第61條仍然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應當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236條、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轉為不定期租賃綜上所述,你與出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到期后,你繼續使用租賃物 也就是房屋,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但是轉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是出租人應當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以給承租人一定的時間搬家OK 么?
如果原合同沒有關于續期的有關約定和處理措施的話,那么理論上,雙方未簽訂新租賃合約的,若租方又繼續按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有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雙方都要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約定,但是原合同的租賃期限已變為不定期。雙方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租賃關系,當然了,要給予對方合理時間。所以為了保險起見,還是建議續簽或是以有證據痕跡得形式確認下,不然可能會面臨房東隨意漲房租或是臨時解除帶來的不便。
按照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到期后,在沒有續簽合同的前提下,合同雙方就合同的內容繼續履行主要的合同內容的,視作簽訂了一個無期限的租賃合同,合同雙方的一方都可以無條件的在任何時間內解除合同,但應當賠償對另一方造成的損失。這類的損失是指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和可能造成的損失。
3年未續那要看合同怎么簽的了,如果當時說沒有什么變化就這樣延續下去,那就是有效的。如果簽訂時說明未續就解除的話,那么解除后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開具解除租賃合同備案證明,然后去注銷地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