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眼角膜法律關系客體_我國法律關系的客體有哪些?
特邀律師
當然可以告啊,只要是誤診,就可以告。但是有一點,你的角膜捐獻可是自愿的,而且誤診的材料你有嗎?法院只認證據。
法律關系客體定義: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一定的對象。
1 、物(物權法律關系)
2 、給付行為(債權法律關系)——積極行為、消極行為
3 、智力成果(知識產權法律關系)
4 、人格利益(人格權法律關系)
刑事中主體多指實施犯罪的人,客體是被犯罪行為侵害被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比如:強奸罪,強奸犯是實施犯罪的主體,婦女的性自由是此罪客體。 民法中主體是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通常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等等…。比如:在借貸關系中,主體是借貸雙方,客體是債的支付行為。 以上解讀是理論和實際結合的回答,非純理論性討論。
當人體器官脫離人身時,是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的,如角膜捐贈、器官移植等。
但是,活人的整個身體是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的,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自然人,只能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不能是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
(一)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是構成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一。
(二)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1. 物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物要成為法律關系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應得到法律之認可。第二,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第三,能夠給人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第四,須具有獨立性。至于哪些物可以成為法律關系客體,應由法律予以規定,但這樣幾種物不得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人法律關系的客體:(1)人類公共物或國家專有之物。(2)文物或貴金屬。(3)軍事設施、武器。(4)危害人類之物。
2. 人身
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但須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 (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物權、債權和繼承權的客體。第二,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有傷風化的活動,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踐人身和人格。第三,對人身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對他人人身非法強行行使權利。
3. 精神產品
精神產品是人通過某種物體或大腦記載下來并加以流傳的思維成果。精神產品屬于非物質財富。我國法學界常稱為“智力成果”或“無體財產”。
4. 行為結果
在很多法律關系中,其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的是行為結果。分為兩種:一種是物化結果;另一種是非物化結果。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有稱標的,是民事主體之間據以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對象性事物,是民事主體追求的利益的反映,成為民事主體活動的目標。就規范意義上的民事法律關系而言,其客體大致是固定的。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
1.物,指自然人身體之外,能夠滿足人們需要并且能夠被支配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
2.行為,指能滿足權利主體某種利益的活動。
3.智力成果,指人的腦力勞動創造出來的精神財富,包括各種科學發現、發明、設計、作品、商標等。
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是構成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客體是法律關系發生和存在的前提。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如下幾類:(1)物。法律上所說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為財產權利對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為。在法律關系客體的意義上,行為指的是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作為或不作為。(3)智力成果。作為客體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們在智力活動中所創造的精神財富,它是知識產權所指向的對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客體。
決定法律關系主體的根據是生產力,進而表現為生產資料(生存資料或者生活資料)的豐富程度。筆者認為這是唯一的能夠站得住腳的。筆者發現,目前社會上的白領階層(往往是受過高等教育而且收入頗豐)喜歡過單人生活,但同時為彌補不足而飼養寵物,并把這些寵物視為家庭成員之一,他們當然希望“家庭成員”(寵物)能夠享有繼承權利(即希望它們能夠成為繼承的法律關系主體)。這樣,在他們遇到不測時,寵物也還能夠在他們留下的資源的幫助下繼續生存。
當然,正如筆者上述所言,法律關系主體取決于生產力,進而表現生產資料(生存資料或者生活資料)的豐富程度。試想,當我們社會的生產力高度發達,社會資源十分豐富的時候,人們又希望自己所希望的寵物成為法律關系主體時,我們的法律規定動物可以成為法律關系主體又何妨?
在歷史發展中,我們不難考察到人類是從法律關系的客體中逐步地解放出來的。在奴隸社會大量的奴隸是法律關系的客體(實際上奴隸也是人),他們可以被任意的買賣、打殺等。到了封建社會奴隸才得到解放,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雖然此時解放出來的奴隸的地位還很低下,但是,畢竟是一次革命性的解放。大家大概都清楚美國人主要是英國當時受迫害的新教徒,他們在當時的英國受到了不是人的待遇(可以說是把人當客體的待遇)。到了近現代,在德國納粹執政時,德國納粹制定了一些表面上并未把人視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的法律,但實際上,卻是把人當作法律關系客體的“惡法”。同樣的事情還發生在日本在世界大戰中的暴行。而這一切為世界上一些遭受到切膚之痛的國家所警惕,比如美國、德國等國家,他們在立法上關注人,防止不尊重人的立法。所以,把人規定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與歷史想悖的,是與歷史潮流所不吻合的。否則,就有可能夠發生上面那些違背歷史發展立法而出現的種種悲劇。
人們總是在不斷孜孜以求地探索自身,發現自我,實現自我。所以,筆者認為,隨著社會不斷的發展和生產力的提高,法律關系主體范圍的逐漸擴大,某些特殊物成為法律關系主體在將來也是可能的。在這一點上,國際(公)法的主體的擴張現象也許可以為我們找到一條研究方向和思路吧!但是,歷史向前滾動車輪決不會讓人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