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民主權利_基本民主權利有哪些?
特邀律師
公民權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憲法加以明確規定。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體現了廣泛性、平等性、真實性以及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基本權利,具體是:平等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政治自由(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權、監督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文化活動權。
我國的憲法是本著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出發,本著不斷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對我國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做了實事求是的規定,保障了公民在國家的地位,確立了公民與公民之間的活動準則,在我國,公民的權利的保障主要是依照根據憲法制定的普通法律來實現的,公民的權利一旦受到侵犯,他們可以訴諸司法部門予以裁決。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民主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統稱為選舉的權利
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
我國公民的政治性義務有: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權利的內涵:增強公民權利義務意識。
權利的地位:基本(最重要)的民主權利。
政治性義務的內涵: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義務。
政治性義務的地位:是公民全部政治生活的準則。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權利,行使這個權利是公民參與管理國家和管理社會的基礎和標志。①人民是國家的主人;②公民通過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參加與民主決策;③公民直接決定干部能否任用;④公民對涉及公眾利益的決策有知情權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小題2】這種公示制度
A.有利于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民參與度
B.體現了公民享有對黨政干部的任免權
C.說明公民享有選舉權
D.說明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不斷擴大
【小題3】重大事項向社會公開,廣泛接受人民群眾的參與監督,說明
①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具有廣泛性和真實性;②國家確保人民與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③國家實行民主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④我國的民主制度已經高度完善
A.①② B.③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公民的基本民主權利:
《憲法》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三者在范圍、概念、實現方式和意義的區別如下:
1、三者的范圍不同: 公民基本權利是憲法確認的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權利,除了包括政治權利之外,還包括人身自由的權利、社會經濟權利、獲得救濟的權利、社會生活權利、公民的平等權利。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2、概念不同: 而民主權利則是以民眾的知情權、言論權、參與權、監督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民眾的公共權利為內容的。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主要指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等權利。
3、實現方式和意義不同: 根據憲法 、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 在現代民主和法治國家,民主權利是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民民主權利的內容是人民主權的具體表現,保障人民民主權利是國家確認和踐行人民主權原則的必然要求。 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體現了廣泛性、平等性、真實性以及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來源:-政治權利 來源:-民主權利 來源:-公民基本權利
自人類社會進入近代以來,民主作為一種政治價值已逐步得到普遍承認,實行民主已成為世界性潮流。在現代民主和法治國家,民主權利是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斷豐富公民民主權利的內容,拓展民主權利的范圍,創新民主權利的實現形式,完善民主權利的保障制度,是當代世界各國政治發展、法治建設和人權保障中面臨的共同任務。民主的精髓在于人民主權,主權在民的理論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論的核心,而近現代民主權利觀念源于人民主權學說。公民民主權利的內容是人民主權的具體表現,保障人民民主權利是國家確認和踐行人民主權原則的必然要求。
民主權利與人身權利完全不同,人身權利是以個人的人格權和身份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人格尊嚴又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等與經濟無關的個人權利;而民主權利則是以民眾的知情權、言論權、參與權、監督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民眾的公共權利為內容的。
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 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按照憲法的規定,公民基本權利大體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
①公民的平等權利。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按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②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即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權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權利,及政治上表達個人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包括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