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執行方式可以選擇嗎_死刑可以選擇怎么死嗎?
特邀律師
這兩個問題的答案:
第一,判死刑的犯人已經剝奪了政治權利終生,沒有回旋的余地,正常情況下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第二,當宣判執行你死刑了,這是法律對你最后的宣判,你不可以拒絕。
法律是不可抗拒的!
亂世用重典 犯罪越來越多 應該加重刑罰力度 該殺的殺 一個不留 浪費食物留著干嘛 又有幾個出獄以后改了 每個犯罪分子應該通過考核才能出獄 把犯罪份子搞到精神恍惚再讓他去考試 才能考出他內心的想法 改了的出獄 改不了的繼續坐牢 直到考試及格 越考越罪惡的直接槍斃
此時,死是他唯一的選擇,無論你是大鬧刑場還是無理辱罵行刑工作人員,死刑必須執行!最后只能是讓法警多賞你幾顆“黑棗”罷了!我曾經親自見證過一次死刑犯執行死刑前的“最后的掙扎”;那個死刑犯因為妻子欲和他離婚,他懷疑丈母娘從中挑撥所致,便懷恨在心,于是他用桶裝汽油趁夜間去丈母娘家點燃汽油,將老丈人、爺爺丈人燒死,將丈母娘、妻子、小姨子和他本人四人重度燒傷。他在醫院治療一年后被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并收監,又過一年半后(2017年)被最高法核準死刑!到執行死刑那一天早晨,他被看守所管教和武警從監室里提出來換新衣服(新衣服是其家屬準備的)、換腳鐐(看守所腳鐐是不能讓犯人帶走的,需要重新換上法警事前為其準備好的細腳鏈并用白色尼龍繩五花大綁后,再掛上寫有死刑犯名字的牌子)、拍照時,他知道自己死期已到了按秒計算的時候了,于是情緒異常激動,面對監刑的檢察官和武警、法警破口大罵:“法院和檢察院的一個人眼瞎了難道說你們都瞎了嘛!”(因他對案發時刑警從現場提取的打火機這一物證否認是自己的,對此存有異議,)見此情形我上前對他說:李某某,事已至此你再提這些事情還有什么意義,被你燒死的兩個人暫且不說,你給你丈母娘、你老婆和小姨子三人造成的傷害比死都痛苦,她們永遠的失去了雙手,做飯都做不了,生活無法自理,所有的這一切都是你給他們造成的,你知道嗎?!李反駁慫対道:“草!我馬上就死了,難道說死前連話都不讓我說嘛!”
死刑對于施行者和受刑者都是大事,區別在于生命的剝奪與被剝奪,從這個角度來看古今還是一致的。而在死刑的執行上,古代與今天卻有很大不同,如執行的時間、執行的方式、執行的公開性等方面。
1.挑一個合適的時間送您上路
在今天,只要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命令,就可以執行死刑了。在古代,施行死刑的時間是很講究的,像我們熟知的“秋后問斬”就是為了順應天時,采取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處決犯人。比如在唐代就規定“每歲后立春至秋分,不得決死刑”。
2.總有一款適合您的死法
3.殺一儆百,以儆效尤
今天處決死囚,一般老百姓是看不到的,尤其是注射,都在室內完成。而古代不同,比如上面所舉的“棄市”,就是在市井內完成行刑,被處死后還要“曬尸”幾天,或者如“梟首”,把犯人的頭看下來掛在城門樓上,目的就是要讓大家看看,犯死罪是個什么下場。這種方式帶來的影響便不僅僅在犯人本身,而在于通過一種公開殘酷處決的方式,對吃瓜群眾進行震懾,從某種角度來看,這是統治者權力展示的一種手段。
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兩年執行兩種執行方式。我們通常所說的死刑指的是死刑立即執行,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最為嚴厲的刑罰,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執行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核準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一審法院收到命令后七日內執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死刑應當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采用其它方式執行死刑的,應該報請最該人民法院批準。也就是說,現階段我國采用的死刑執行方式有三種,槍決、注射和其他方式。
在這三種方式中,槍決是最普遍也是采用最多的方式。槍決的地點一般選擇在刑場,具體有一審法院的司法警察執行。司法警察將被執行人押赴刑場后,要求背后銬的被執行人跪下,一般給被執行人戴上眼罩。然后一名持槍的司法警察,會舉起槍對準被執行人的頭部。隨著負責押解被執行人的警察后退,持槍的司法警察就會扣動扳機。槍響后,被執行人就會往前傾倒,之后會有另外一名司法警察上前補槍,以確保被執行人死亡。
注射死刑在我國的歷史較短,據說我國首個被注射死刑的是袁寶璟,此人經歷頗為傳奇。除此之外,還有原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國家藥監局原局長鄭筱萸等。注射時,死刑犯被帶進執行車,執行法警將其固定在注射床上,連接好心率測量儀器。具體執行時有三個步驟。首先,執行人員將與注射泵相連的針頭扎進死刑犯的靜脈血管。接下來,執行人員對注射泵進行適當調節,執行號令發出后,執行人員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鍵,藥物開始注入死刑犯體內。很快,電腦顯示屏上的腦電波從有規律的波動變成幾條平行的直線,腦電波的前后變化被清晰地印在紙上。最后,將由法醫根據心跳、呼吸等來確認罪犯死亡。
由于規定的比較模糊且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因此還未就見過有采用其他方式執行死刑的相關報道。我國的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并沒有規定哪種犯罪采用哪種死刑的執行方式,采用上述哪種執行方式一般有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被執行人及其親屬并沒有選擇哪種死刑執行方式的權利。
不少人可能都發現,在死刑執行現場,都會停有一輛救護車。不論是在刑場還是在指定的羈押場所,都會有這種現象存在。
有人可能會產生疑問,這輛救護車的用途到底是什么?實質上這是死刑執行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法醫必須要在場。
我國目前的死刑執行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槍決,二是注射。
槍決一般都由人民法院法警執行,若沒有條件執行,則可交付武警執行。注射死刑一般都在指定的刑場或羈押場所內執行。
目前的死刑執行程序是這樣的:先是罪犯會見親屬,法院通知檢察院進行監督,然后是對罪犯驗明正身,最后由法醫復驗。
死刑執行后,還會有一些規定。其中一條是通知家屬領取尸體,若有火化條件,則直接領取骨灰,同時要對這些進行記錄。
從整個執行程序來看,始終都要有法醫在場,那么承載法醫人員與相關設備的載體就是救護車。這是救護車在場的主因素。
那么,救護車在場的具體用途都有哪些?
第一,驗證死刑犯生命是否終結。判斷人是否死亡,必須要有專業的醫生或法醫來給出結論,判斷死刑犯的生命也是如此。
通常在死刑執行完畢后,在場法醫會及時上前檢查,判斷死刑犯生命是否終結。有時需要專業工具,救護車就是協助功能。
這一環節非常必要,執行現場也會出現死刑犯未當場死亡的情況,這時就需要法醫作出科學死亡評判,防止發生意外情況。
第二,對意外情況能及時處理。大部分人面對死亡時,都會有恐懼心理,死刑犯也不例外,有的被嚇癱軟,有的直接暈厥。
在這種情況下,法醫就得使用救護設備對暈厥的死刑犯進行救護,確保下一步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這是第一種救護作用。
雖然執行射手都是經過專業訓練,但也難免會出現失誤,傷及其他的執行人員。如果有意外發生,法醫會在第一時間處理。
這是救護車在場的一個急救作用。
第三,救護車其它幾種特殊用途。以前救護車具有處理死刑犯遺體的用途,負責對自愿捐獻或無親屬的遺體進行醫學處理。
五年前,死刑犯遺體捐獻已全面停止,救護車的這項用途也已消失。
在采取注射方式時,法醫同樣必須要在場,在死刑執行完畢后,法醫要根據相關設備給出死亡結論,這個與槍決時一樣。
救護車還有一個功能,可用來運送遺體。這個從遺體處理規定上可以看出,有條件火化的,救護車會將遺體送往火化場。
有時救護車也會作為注射死刑的指定場所,隨著注射刑場的不斷出現,救護車的這個功能也在弱化,會被專業刑場代替。
總體而言,執行死刑時,救護車在場的主要作用概括起來就是檢驗與救護。這是死刑執行過程中,必須要有的一個環節。
終于等到了這一天,終于沒有讓她過最后一個團圓節,這一紙死刑復核的決定來得真是及時!
這是一個忘恩負義的惡毒婦人,因為深陷賭博的泥潭,輸光了所有的錢財之后,為了一己之私,故意縱火,想通過滅火來換得女主人的感激,以便再次借錢賭博。一開始火勢太小,她感到不滿意,于是直接點燃了窗簾……看到火勢大了,局面失控了,她跑了,女主人和三個可愛的孩子不幸遇難!
事發到現在,一年多過去了,讓她茍延殘喘了這么久,真是太便宜了她,口是心非的她一方面愿意去死去贖罪,一方面卻又窮盡所有司法手段、浪費司法資源去祈求活命,只是她罪孽深重,無論怎么掙扎,都難逃一死的宿命!
根據法律規定,死刑可采用槍決或注射的方式來執行,從內心來講,筆者希望她是被執行槍決,對這種人不要談什么人性化,因為她真的不配!從林先生的微頭條里,我們知道莫煥晶是被執行槍決的,真是太好了,希望孩子們在天堂安息吧,愿林先生堅強,走好人生的后半段路!
—定要槍決,對準太陽穴或頸項脊柱骨C2至C3位發射,可名乎其實 “秒殺”。那所謂無痛的打毒針處死方法有下列兩個大問題,如后 :
1)嚇到你死,行刑的那兩個大漢必孔武有力,就是被他們左右挾緊由囚室押至行刑室那段開閘關閘的 “漫漫長路” 就挺難受了。不要以為你自己也是彪型大漢就可以靠掙扎舒壓,他們有一絕招,就是用手指 “九陰白骨爪般” 緊揘你的頸背一下,你的雙腳都踢不起,叫都叫不出來,你不見押著犯人上法庭受審的那兩個庭警都永遠是比站在中間那個犯人高嗎,又多么“安靜”,就是做這克制動作的格局及効應。
2)將毒液輸入你的身體之前,還要醫務人員在場,由按紐開制到你由于毒發致死的時間不定,因不是每天都有人這樣處決,執行人員不一定有經驗,所用的毒藥有些真太久沒有用了,不排除有“過期”的,藥力生効致死的所需時間不能確定,若用藥不夠,你痛苦萬分仍死不掉,須再加重藥量,不能不說有點那個,最終加時處死你所需的時間也同樣不可確定。
所以犯了死罪還不是槍決最快兼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