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撤訴算不算擔保中斷_起訴后撤訴,算不算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是否中斷,有何法律依據(jù)?
特邀律師
起訴后撤訴訴訟時效中斷,但擔保時效不存在中斷的問題。至于是否需要承擔擔保責任,還要看再次起訴是否在擔保時效之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起訴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而起訴后又撤訴是否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我國法律并無明確規(guī)定。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角度出發(fā),應認為起訴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不受撤訴影響。但是要注意,擔保時效比較特殊,無法完全套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guī)定,要解釋有點復雜,碰到有擔保的情形,還是盡快訴訟解決比較穩(wěn)妥。
答:訴訟時效中斷,自撤訴之日起,重新計算。法律依據(jù)是: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這個要具體看你們有沒有約定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約定! 未約定保證期限的或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