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揭發減刑標準_服刑人員減刑條件?
特邀律師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被判處刑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而上述的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了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等教育活動和積極參加勞動,完成勞動任務的四個條件。
如果有下列表現之一的,也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2、提供重要線索,或者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的重大犯罪活動,并且經過查證屬實;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5、在日常生產或者日常生活中有舍己救人情況的;
6、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7、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如何申請減刑
在符合申請減刑的標準后,應當先寫明減刑申請書提交給服刑監獄的監獄長,并且在申請書中說明下述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戶籍所在地以及法院的判決日期、罪名和執行之日;
2、犯案情節、緣由和服刑期間的積極行為;
3、說明減刑條款,申請人符合哪一條件。
提交了申請書后,根據《刑法》的第七十九條規定,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經組合議庭審理后,認為確有悔改或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而對于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減刑期限不得少于原判決的二分之一,無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同時,被判處死緩最后減刑為無期徒刑的,再申請減刑,期限不能少于25年,死緩減刑為25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不得少于20年。
根據《刑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一、減刑的定義
減刑是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和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由于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將其刑期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
二、減刑的條件
1、主體條件
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
2、可以減刑的條件
可以減刑的條件是指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因此,可以減刑的條件可分為確有悔改表現和立功表現。關于確有悔改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關于立功表現,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指具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2)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3、應當減刑的條件
應當減刑的條件是指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4、限度條件
限度條件是指刑罰實際執行的刑期具有最低的期限限制。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看守所舉報他人罪行,經過司法機關核實的,認定為立功表現。如果自己的案件還沒有審判,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自己已判刑,可以進行減刑。 法律規定: 《刑法》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監獄服刑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兩起,屬于立功表現。根據相關規定,可以減刑假釋。“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一般地說,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現和立功表現是統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現而無立功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而無突出的悔改表現。刑法規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都是減刑的條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備了其中之一,就可以減刑。當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現又有立功表現,則可以在法定的減刑限度內給予更大幅度的減刑。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犯罪人提出的減刑必須具備的實體條件。只有符合這一條件,才能得以減刑。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刑只能適用于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這是適用減刑的實質性要件。
一、如果法院受理申訴并按審監程序再審,最后決定維持原判決,那么說明原判是正確的,再審期間檢舉立功,只能算是刑罰執行期間的立功表現,應當通過減刑程序來減刑,即由監獄出具減刑意見報當地中級法院審理后裁定減刑,但并不改變原判決。那么原判12年,減刑2年后服刑10年,以后表現好還可以繼續減刑,但經過數次減刑后,最少要服刑6年。
二、如果法院認為原判決有錯,而進行改判,那也只是針對原判決的錯誤進行改判。與前一情況類似,再審期間立功也只能通過減刑程序來減刑。如果再審改判為10年,那么通過減刑程序還可以減掉2年,即應服刑8年。在以后服刑期間表現好還可以減刑,但最少要服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