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專責監護人的基本條件_什么是專責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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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人員分工、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告知,并履行確認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
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 、 人員分工、 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 告知,并履行確認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
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責監護人回來后方可恢復工作。
專責監護人,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1、具有相關的工作經驗;
2、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程。
專責監護人的職責:(1)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2)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3)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不能,現場安全員又叫做專職監護人,負責人不能兼任監護工作,并且在所有工作班成員卻無觸電危險的情況下才可以參與工作
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監督被監護人員執行本標準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工作負責人基本條件: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程,經工區(所、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人員。工作負責人還應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
專責監護人基本條件:
專責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程的人員。
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監督被監護人員執行本標準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在電氣設備上的工作中,有許多工作作業技術復雜,鄰近強電場而空間活動范圍窄小,安全條件差,作業時安全防范措施相對不夠充分。
對此,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應視現場實際條件,確定所有需要在工作中被監護的人數,增設專人進行專職的特殊監護。這些為保證安全專事監護責任的人員就是專責監護人。為了專心一意做好監護工作,《安規》規定,專責監護人不允許兼干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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